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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发第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杨尚昆主席还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签发了第十号主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