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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管理国家的重要体现。监督法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为地方各级人大把工作重点放到监督上带来了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