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林业执法实务中,针对林木转让当事人或其雇工无采伐证采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大体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分歧:一是以“买方盗伐林木”定性说;二是以“买方滥伐林木”定性说;三是以“卖方滥伐林木”定性说。“买方盗伐林木”定性说认为:转让林木当事人达成买卖协议但未依法办理林木权属变更登记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因买方未取得林木所有权而无证采伐的林木仍系卖方所有,故买方的行为应定性为盗伐林木。“买方滥伐林木”定性说认为:买卖双方达成林木转让协议且买方给付了定金或林木价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