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改名”应如何定性

来源 :首都医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grs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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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顾】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名称为"A型医用橡胶导尿管"和"B型医用橡胶导尿管",而产品注册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为"医用橡胶导尿管",型号规格包括A型和B型。产品标示的其他信息均与注册证书一致。【法规规定】1医疗器械生产注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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