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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0条同时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对通信自由最全面的规定,使公民的通信权保护更完整,内容更丰富,这种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该条款中“受法律保护”的提法来自苏联1936年宪法,与“不受侵犯”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的限制属于宪法保留。通信自由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不包括法人。通信自由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公权力机关。通信自由在权能上包含了发信自由、收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