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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希望能和蒙牛一起站在法庭上,问问他们到底是蒙牛的包装珍贵还是老百姓的权益和情感珍贵”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唐建华的这个春节过得很不是滋味。
直到2009年除夕前,法院也没有受理他和同事共同起诉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的案件。
2008年11月21日,正当公众对结石事件人心唯危的时节,唐建华和同事陈瑞在北京朝阳区某超市购物,看见“蒙牛”的液态奶在外包装上印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保证质量的字样,便放心地购买了十包。
尔后,一次网上浏览,唐建华发现: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最早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看到这个通知后,想起购买的蒙牛牛奶包装上信誓旦旦的广告文字,觉得自己和广大消费者有被生产厂家欺诈之嫌。”唐建华直言了自己执着起诉的初衷。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唐建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将“蒙牛”告上法庭。
“受骗”引发艰难立案
对于这场“官司”,唐建华并不是孤军“奋斗”。
他的同事陈瑞,毅然和唐建华一起作为原告起诉“蒙牛”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起诉之前,唐建华所在的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圈内专门为“这场诉讼是否有必要”进行过讨论。
“所里的人都认为蒙牛这种行为肯定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没有一个人同意打这场官司。原因是一个律师以个人名义与一个大型知名企业打官司,风险太大。”
而固执的唐建华坚持一定要打这场官司,“也有很多人说我较真,但我觉得就是现在较真的人太少了,老百姓维权才这么难。只有人人依法主张权利,社会才能正常运转。”
2008年11月27日,唐建华和陈瑞按照侵权行为地及合同履行地,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蒙牛集团及销售牛奶的超市。
据唐建华介绍,无论是按照合同履行地,还是按照侵权行为地,都应该是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诉状不够规范”、“案由不够确定”为由拒绝立案。
当唐建华从立案庭里走出来,感到莫名地失落,他对这样的答复表示不满。用他自己的话说,平时作为律师一直是在帮助老百姓维权打官司,可这次自己作为原告,才知道老百姓维权道路艰难。
抱着有一丝希望也决不放弃的态度,唐建华和陈瑞决定到其他法院立案。
2008年12月1日,根据被告之一即负责产品销售的某超市住所所在地,他们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留下了材料,但告知需要立案庭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并且建议先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唐建华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就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小案子,连最基本的起诉受理都那么困难。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调解、投诉都不是必经程序,况且他们的起诉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虽然立案是随机抽号,由于唐建华的多次前行,值班的法官都已和他熟识。又经历了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案情后,在递交起诉状的第90天后,新一年的春暖花开时,唐建华和陈瑞共同诉讼蒙牛集团的案件终于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材料7日之内应当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而此案却在唐建华律师多方努力下历经三个月才被法院受理。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维权道路的艰难。
法辩“牛奶包装”
无论国货还是进口商品,关于牛奶的问题似乎没完没了。从三聚氰胺到OMP,再到对旧包装等材料的处理方式……
“蒙牛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现。”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表示。
事实上,当三聚氰胺事件后,除国务院办公厅最早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外,国家质检总局也发布了《关于撤销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液态奶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公告》。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又先后发布了针对这些被撤销“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产品旧包装处理方式的通知。
2008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第二天,国家质检总局又针对旧包装发布了《关于被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乳制品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的通知确实是给蒙牛等违法企业的行政命令,而蒙牛却没有按照这个行政命令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首先蒙牛没有废止其带有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等包装,使用上述宣传广告的包装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覆盖,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声明其已不再具有中国名牌产品资格。”陈刚表示。
唐建华认为蒙牛集团这些行为违背了上述通知,完全构成虚假广告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唐建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牛奶价款人民币20.30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0.30元。
蒙牛理由“遭质疑”
蒙牛集团对这些质疑也有自己的一番解释。
其对外新闻发言人姚海涛接受《市民》电话采访时称:“蒙牛没有公开向社会声明,因为国家已经在网站上公开了取消蒙牛的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不需要企业再发布声明了。”
姚海涛还表示:“我们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做的,其中规定了‘旧包装可使用到2009年1月1日’,从法律法规网就可以查到,并且国家质检总局也在同一天发了。”
“国家不允许登免检了,但没有要求马上停止,国家是给一个期限的,是允许你的旧包装使用到多长时间。若该消费者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买的,那是属于国家规定旧包装的使用期限范围内;若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买的,出现问题蒙牛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姚海涛告诉记者。
唐建华表示,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原文中并没有“旧包装可使用到2009年1月1日”的有关内容。
为此,记者还向中国政府网、政府网络电话的工作人员咨询,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中是否包括“旧包装可使用到2009年1月1日”的内容,政府网络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是负责将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拿到网上照搬,“如果能够搜索到相关资料就凭自己理解,搜索不到也没有办法”。
唐建华告诉《市民》,在2009年3月26日,有自称是蒙牛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他和陈瑞打电话说“约谈调解”,当时他正忙于开庭,便请对方另行安排,后来对方再无音信。“我很希望能和蒙牛一起站在法庭上,问问他们到底是蒙牛的包装珍贵还是老百姓的权益和情感珍贵。”唐建华说。
在赢得很多消费者和同事、朋友声援的同时,唐建华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等待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
“法律是最公正的,现在就等待开庭,等待法院的判决。”唐建华说。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唐建华的这个春节过得很不是滋味。
直到2009年除夕前,法院也没有受理他和同事共同起诉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的案件。
2008年11月21日,正当公众对结石事件人心唯危的时节,唐建华和同事陈瑞在北京朝阳区某超市购物,看见“蒙牛”的液态奶在外包装上印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保证质量的字样,便放心地购买了十包。
尔后,一次网上浏览,唐建华发现: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最早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看到这个通知后,想起购买的蒙牛牛奶包装上信誓旦旦的广告文字,觉得自己和广大消费者有被生产厂家欺诈之嫌。”唐建华直言了自己执着起诉的初衷。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唐建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将“蒙牛”告上法庭。
“受骗”引发艰难立案
对于这场“官司”,唐建华并不是孤军“奋斗”。
他的同事陈瑞,毅然和唐建华一起作为原告起诉“蒙牛”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起诉之前,唐建华所在的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的同事圈内专门为“这场诉讼是否有必要”进行过讨论。
“所里的人都认为蒙牛这种行为肯定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没有一个人同意打这场官司。原因是一个律师以个人名义与一个大型知名企业打官司,风险太大。”
而固执的唐建华坚持一定要打这场官司,“也有很多人说我较真,但我觉得就是现在较真的人太少了,老百姓维权才这么难。只有人人依法主张权利,社会才能正常运转。”
2008年11月27日,唐建华和陈瑞按照侵权行为地及合同履行地,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蒙牛集团及销售牛奶的超市。
据唐建华介绍,无论是按照合同履行地,还是按照侵权行为地,都应该是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诉状不够规范”、“案由不够确定”为由拒绝立案。
当唐建华从立案庭里走出来,感到莫名地失落,他对这样的答复表示不满。用他自己的话说,平时作为律师一直是在帮助老百姓维权打官司,可这次自己作为原告,才知道老百姓维权道路艰难。
抱着有一丝希望也决不放弃的态度,唐建华和陈瑞决定到其他法院立案。
2008年12月1日,根据被告之一即负责产品销售的某超市住所所在地,他们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留下了材料,但告知需要立案庭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并且建议先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唐建华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就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小案子,连最基本的起诉受理都那么困难。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调解、投诉都不是必经程序,况且他们的起诉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虽然立案是随机抽号,由于唐建华的多次前行,值班的法官都已和他熟识。又经历了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案情后,在递交起诉状的第90天后,新一年的春暖花开时,唐建华和陈瑞共同诉讼蒙牛集团的案件终于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材料7日之内应当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而此案却在唐建华律师多方努力下历经三个月才被法院受理。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维权道路的艰难。
法辩“牛奶包装”
无论国货还是进口商品,关于牛奶的问题似乎没完没了。从三聚氰胺到OMP,再到对旧包装等材料的处理方式……
“蒙牛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现。”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表示。
事实上,当三聚氰胺事件后,除国务院办公厅最早发布了《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外,国家质检总局也发布了《关于撤销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液态奶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公告》。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又先后发布了针对这些被撤销“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产品旧包装处理方式的通知。
2008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第二天,国家质检总局又针对旧包装发布了《关于被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乳制品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的通知确实是给蒙牛等违法企业的行政命令,而蒙牛却没有按照这个行政命令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首先蒙牛没有废止其带有免检产品、名牌产品等包装,使用上述宣传广告的包装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覆盖,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声明其已不再具有中国名牌产品资格。”陈刚表示。
唐建华认为蒙牛集团这些行为违背了上述通知,完全构成虚假广告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唐建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牛奶价款人民币20.30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0.30元。
蒙牛理由“遭质疑”
蒙牛集团对这些质疑也有自己的一番解释。
其对外新闻发言人姚海涛接受《市民》电话采访时称:“蒙牛没有公开向社会声明,因为国家已经在网站上公开了取消蒙牛的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不需要企业再发布声明了。”
姚海涛还表示:“我们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做的,其中规定了‘旧包装可使用到2009年1月1日’,从法律法规网就可以查到,并且国家质检总局也在同一天发了。”
“国家不允许登免检了,但没有要求马上停止,国家是给一个期限的,是允许你的旧包装使用到多长时间。若该消费者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买的,那是属于国家规定旧包装的使用期限范围内;若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买的,出现问题蒙牛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姚海涛告诉记者。
唐建华表示,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原文中并没有“旧包装可使用到2009年1月1日”的有关内容。
为此,记者还向中国政府网、政府网络电话的工作人员咨询,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中是否包括“旧包装可使用到2009年1月1日”的内容,政府网络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是负责将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拿到网上照搬,“如果能够搜索到相关资料就凭自己理解,搜索不到也没有办法”。
唐建华告诉《市民》,在2009年3月26日,有自称是蒙牛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他和陈瑞打电话说“约谈调解”,当时他正忙于开庭,便请对方另行安排,后来对方再无音信。“我很希望能和蒙牛一起站在法庭上,问问他们到底是蒙牛的包装珍贵还是老百姓的权益和情感珍贵。”唐建华说。
在赢得很多消费者和同事、朋友声援的同时,唐建华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等待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
“法律是最公正的,现在就等待开庭,等待法院的判决。”唐建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