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权责任法》以行为能力之不同作为区分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依据存在诸多矛盾和不合理之处,未明确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也具有危险性。从应然角度,应将过错推定责任作为教育机构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排除公平分担规则的适用。为弥补侵权法规定之不足,政府应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基金来解决教育机构无过错情形下的损失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