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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不完备法律理论,在高度不完备的法律下,如果损害行为能加以标准化,并且该行为继续下去会产生大量的外部性,此时监管才是最优的。按照该理论,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存在明显的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监管范围过宽、监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监管约束缺位等,根源在于市场自治与政府监管的合理界限的混淆。文章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对证券监管的法律与市场限度予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