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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政听证的实践,就卫生行政听证中证据提供时间的有关问题,即听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卫生行政机关是否接受;听证程序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认为需进一步补充收集有关证据,对补充收集的证据是否还要恢复听证;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提供等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