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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除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而引起的“罪不配罚”的弊端及司法适用混乱之难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刑法规制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转变必然会引起适用上的疑虑,需要从理论层面拨疑除虑,结合该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设置与转变,探寻其立法目的,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向度思考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路径,为司法实践规范适用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