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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实行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算范围凡经市政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二:、清算政策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8]11号《关于1998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1998]216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