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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出发,村级公共品供给存在着三方行为主体;全体村民、村委会、生产企业,三者在村经公共品供给的过程中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加采购的委托代理关系。若要防止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的损害,就必须落实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要求,通过构建激励和监控相结合的机制,促使村委会致力于村级公共品的最优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