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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在《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或者猜出密码后,在ATM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作者认为,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于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