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中的作用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urand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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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前,审查起诉方式主要是以阅卷为手段,检察机关单方面的职权性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人员在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作用。同时由于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使得侦查机关的很多侦查工作对审查起诉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本文认为为了减少这种消极作用,发挥侦查机关应有的积极作用,应当完善具体的侦查工作,改革现行的审查起诉方式。
  关键词 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 诉讼化
  作者简介:李佳玲,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陈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5-02
  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以不公开、不对席进行为特色。这种由检察机关单方面主导的书面审查方式,在侦查权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情况下,要以侦查案卷和法律文书为基础,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决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提高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的质量,改革起诉方式,发挥侦查人员的作用,对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中的应有作用、实际作用以及相关的制度完善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中的应然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由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起诉、审判五个前阶段组成,侦查工作是起诉的前提基础,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活动和结果有审查、过滤和肯定或否定的功能,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过程。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侦查人员能否参与到对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参与到审查起诉中能够发挥很积极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合法、全面的侦查工作有利于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侦查是司法活动开始的前提,侦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诉活动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规范、合法、全面取证活动能够为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再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其审查范围主要限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因而准确规范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对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有很大的帮助。
  (二)侦查人员介入审查起诉程序,能够帮助检察办案人员更好的了解案情
  侦查部门的前瞻性决定其对于案情有最直观的了解。侦查人员将线索来源、案件的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情况、涉案的关键性证言、书证及勘验笔录等客观性证据等向审查起诉部门作以详尽地的介绍说明,可以使检察官对案件有较为直观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审查起诉的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将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因为案件的一些重要细节,在卷宗材料中不一定会完整的反映出来,如能事先予以详细地说明介绍,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员再结合本案的证据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对整个案件事实有较完整深入的了解,从而也就有利于审查起诉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侦查人员介入审查起诉程序,有利于侦查人员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实践中,由于高度强调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因而检察机关也很少会否定侦查机关结论,除非证据上面确实存在重大疏漏,此亦导致大部分侦查人员无法发现自己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审查起诉方式由不公开、不对席逐步走向公开、对席准审判程序的转变,使得侦查机关和辩护方共同参与到审查起诉程序中变得尤为重要。侦查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证据交换,了解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四)侦查人员介入审查起诉程序,有利于减少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的适用
  审查起诉程序,不但应当具有过滤功能,还应当使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从心理上能够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特别是检察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的释法说理,能够更好的引导下一步的侦查取证方向。这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处理结果之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对不起诉救济程序的适用,也就避免了申诉、复议复核的行政化弊端,同时减少法院庭前审查过滤程序的适用,并容易使被告人服从法院作出的裁判。
  二、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中的实然作用
  由于立法不完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作用关注度不足,导致在审查起诉环节侦查人员并没有发挥多少积极作用,反而因其取证不规范,撰写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给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一)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与提起公诉对证据的要求不相符
  由于侦查与检察工作的行业思维、职业特点、人员素质的差异,导致二机关对侦查取证方向均有不同认识。同时由于侦查与公诉在时间上相脱节,使得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具有较严重滞后性和被动性,检察机关难以对侦查活动进行指导。而侦查机关由于在侦查活动中因缺乏检察机关的系统法律指导,取得的证据与检察院对证据的要求往往不相符,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漏证和非法取证,使得证据链上出现缺口,对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侦查阶段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不利于检察院正确审查案件
  目前检察机关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还是单方面的书面性审查,实质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案卷,因而对侦查案卷依赖性较强。但侦查人员更注重如何破案,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够重视。同时侦查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有的办案人员对法律知识缺乏深刻的理解,特别是对新修订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与研究,对案件定性把握不准,对证据是否达到构罪标准缺乏深入的分析,进而导致法律文本的制作质量不高。
  (三)现行的审查起诉方式压缩了侦查人员发挥积极性作用的空间
  审查起诉程序是由检察机关主导,采用不公开、不对席的方式进行书面性审查。检察机关主要审查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这种审查方式压缩了侦查人员发挥作用的空间。实践中侦查机关主要的作用在于配合审查起诉工作做好证据材料的补充工作,包括鉴定、复验复查、提供获取证据、制作笔录的情况以及重新侦查、重新调查取证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但是就侦查人员能否参与到对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则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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