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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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的是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这与“间接反证说”相类似。本文通过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法和“间接反证说”,并参考日本学者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推定出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成立。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间接反证说
  中图分类号:D92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88-02
  作者简介:单亚婕(199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近几年环境污染愈发严重,所造成的权利侵害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间接性、多因性、持续性等特点,这使得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要比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难度大得多。我们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关键就是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明确了因果关系才能够使环境侵权受害人最终得到权利救济成为可能。然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不完善给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造成了困难。司法实践证明目前采用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和举证责任规则在适用性上均存在缺陷,本文试图通过对内蒙古A公司污染致多人血铅超标事件中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进行分析,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问题缘起
  2013年9月12日,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对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指出,A公司排出的大量烟尘和废气长期笼罩在周边村庄上方,致使附近村民由于呼吸道感染入院、农作物大面积受损、许多儿童经检查发现血铅超标。由于污染企业与村民生产生活区域距离过近,远远低于国家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使得周边村民长期处于烟尘和废气污染的痛苦之中。从1993年起,村民们就开始状告污染企业,但是至报道发表依然未果,污染企业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村民的损失也没有得到相应赔偿。虽然报道经发表之后,相关企业对企业的整改措施作出了答复,承诺会对污染现状进行改善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从此事件可以看出,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想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非常困难和艰辛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在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能够确定的前提下,影响受害方权利救济的关键是如何认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本文通过对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类似污染事件中的受害人维权提供些许帮助。
  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确立
  与一般侵权相比,环境侵权当事人双方往往地位失衡,因此在环境侵权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受害方的保护:首先,由于企业生产和排污过程错综复杂,致使受害人难以证明企业在生产和排污过程中存在过错。通过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减轻受害人的诉累;其次,受害方与污染企业地位不对等,受害人仅凭自身实力无法有效维权,只有在立法层面上尽量弥补双方实力的失衡,才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最后,通过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提高了污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了污染成本,使得违法排污企业必须面对法律的严肃制裁,从而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更好地防控环境污染。
  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侧重于进一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因果关系举证的困难,需要受害人具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技术支持和经济基础,才能够对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而受害人在环境侵权中的弱势地位,使得受害人往往难以达到上述要求,造成了环境侵权举证难、维权难的局面。这就意味着如果将举证责任过多地施加于受害方,将给受害人进行权利救济造成更多的困难,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提高权利救济可能性,许多国家均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力求进一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三、“间接反证说”的基础理论
  环境侵权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各国均突破了传统理论的限制,发展出诸多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学说,如事实推定说、应用疫学因果说和依经验法则对因果关系认定说等,本文将要运用的“间接反证说”就是依经验法则对因果关系认定说中比较典型的一种。
  根据“间接反证说”来认定环境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在主要事实的存在与否尚未明确时,由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从反向证明主要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理论。由于其并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直接进行反驳,因此将这种证明责任理论称为间接反证说。依据该学说,如果受害方能够对因果关系环节中的部分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由此就可以推定其他事实也是存在的,而证明这些事实并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则转由加害方去承担。通常情况下受害一方只需要对下述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加害方确实实施了排污行为;受害方曾经接触过或暴露于加害方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受害方在接触过或暴露于加害方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后受到了损害。如果受害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环节中的部分事实确实存在,那么举证责任便随之转移到了加害方,由其去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中某一环节事实并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并需要进一步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否则,即推定损害结果和排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间接反证说的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它通过举证证明部分因果关系链条的事实存在从而推定其他事实也存在,进而使因果关系的存在得到认定。依据间接反证说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避免了由于对直接因果关系的过分强调而造成认定困难,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由于难以明确因果关系导致受害人维权受阻。间接反证说通过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弥补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失衡,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对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四、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但是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方法进行具体规定,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明确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所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间接反证说”有很多相似之处,我们可以参考日本学界淡路刚久教授和竹下守夫教授所提出的学说来判断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成立。
  淡路刚久教授将因果关系分为三个要素: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物及设施(Ⅰ);原因物到达受害方的路径(Ⅱ);污染企业内原因物的产生和排放(Ⅲ)。受害人只要能够对这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两个要素的存在进行证明,则应当推定另一要件事实也存在,由此就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中,由于企业选址不当,距离村民生产生活区域太近,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气和烟尘直接覆盖和笼罩在附近村庄的上方(Ⅱ);内蒙古A公司违规建厂,违法排污,致使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气和烟尘长期不断地从工厂的烟囱里排出(Ⅲ)。根据上述学说分析,受害人只需证明Ⅱ和Ⅲ的存在,就可推定另一要件事实Ⅰ的存在,即村民的呼吸道感染、儿童的血铅超标和农作物大面积受损是由于污染废气和烟尘所致。A公司则需要对事实Ⅰ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无法证明事实Ⅰ不存在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该企业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竹下守夫教授将因果关系分为五个要素,首先,将因果关系分解为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原因物(Ⅰ);对外排放行为(Ⅱ);经由媒介扩散(Ⅲ);与受害人身体、财产发生接触(Ⅳ)和损害结果发生(Ⅴ)五部分。接着将这个过程进行宏观把握加以证明。然后,由于受害方承担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要对该过程的全体要素进行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受害方必须对整个过程中的全部事实加以证明,而是只要受害方能够对其中部分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即可以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形下,污染企业只要不能证明存在无法推定的特别情形,因果关系就可以得到认定。根据该学说,内蒙古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含有污染物的烟尘和废气(Ⅰ),这些废气和通过工厂烟囱源源不断地向外部排放(Ⅱ),许多村民因为吸入废气和烟尘呼吸道受到刺激入院、村里很多儿童血铅检查出超标、大面积农作物遭受损失(Ⅴ)。受害村民只要能够通过举证证明这三部分事实存在,则可以推定其他事实也存在。也就是说内蒙古A公司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排放,使得污染物经由媒介传播与当地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发生了接触,从而导致受害村民遭受了损失。如果,内蒙古A公司无法证明上述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不成立,则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该公司应对受害村民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结语
  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是农村空气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典型案例。空气污染不仅会对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还会使农村居民的财产遭受损失,具体表现为引起村民的呼吸道不适和有害粉尘在体内的残留导致的各种疾病,还有农作物被有害气体和粉尘覆盖所遭受的损失。农村居民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在法律维权意识和经济状况层面都处于不利地位,造成了他们在环境污染事件中通常比较被动,往往受到污染企业日复一日的环境侵害许多年仍然得不到权利救济,或者由于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得维权行动没能实现便宣告夭折。该污染事件如果不是经由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当地居民还将继续面临饱受环境污染折磨却维权无门的困境。本文通过对内蒙古A公司污染事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类似污染事件的维权诉讼提供帮助。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成功率,使得受侵害的权利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污染企业由于畏惧高昂的惩罚性赔偿而减少污染物质的排放,也有利于维护环境和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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