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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对死刑政策的完整内容,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慎用死刑。尽管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曾一度背离上述死刑政策,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却始终认为,“少杀、慎杀”依然是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关键词:死刑 死刑存废 死刑政策
作者简介:鹿文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8-01
一、中国当前的死刑政策及立法
近些年来,死刑存废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是多数学者的共识还是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有限制的保留死刑而不是废止死刑。我国现阶段之所以保留死刑是因为:第一,目前社会现实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严重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有效地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从而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第二,保留死刑有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只有对其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对极其严重的犯罪规定和适用死刑,也使那些具有实施极其严重之犯罪的人因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决定是建立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是可取的。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死刑
(一)构建和谐社会并不要求必须废止死刑
我国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建设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中人们的理想,在不少国家,这样的梦想也已经实现,这些国家在法律上不同程度的废止了死刑。虽然从客观上说,在法律上废止死刑并且是在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死刑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死刑制度是存还是废,并不能完全表明一个国家的社会是落后还是先进,是野蛮还是文明。一个国家是否决定废止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家社会的实际发展程度,即根据现实的发展程度,人们对死刑之社会形态的可能的适应程度,来决定是否从法律的层面上废止死刑,在实践的层面上是否放弃死刑的适用。相反的做法——用死刑的废止或死刑的放弃适用来促进社会向文明和先进状态发展——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如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废止死刑后的若干年不得已又恢复了死刑。因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点不在于是否废止死刑。死刑制度是否保留,是否适用,并不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慎用死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肯定不是一个死刑适用数量太大、质量低下的滥用死刑的社会。死刑适用的数量太大,就意味着因犯罪而被国家“杀死”的人很多,不仅说明社会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而且表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水平也很低下,难以理顺人们之间的关系,难以将人们之间的冲突控制在不威胁生命的范围内,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而死刑的误用就会造成“宁可错杀一千无辜,不可放过一个罪犯”的恶果,似乎是要用无辜者的宝贵生命来维持社会的和谐。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不能滥用死刑,而且要特别慎重的适用死刑,即要努力降低死刑适用的数量,大力提高死刑适用的质量。
三、我国死刑制度之缺陷及克服
从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死刑的规定来看,死刑制度以及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死刑适用条件仅从客观危害上考虑,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死刑缓期制度适用条件也较为抽象;三是死刑适用的消极对象较少;四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立功与故意犯罪同时存在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要改变上述死刑制度及其适用不足之处自然需要立法的改进,但是立法改进因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存在较大困难,因而司法改进似乎更加重要。具体言之,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死刑案件时应该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注意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罪犯的主观恶意、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个方面一体的分析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在司法使用中逐步的统一具体犯罪适用的实体标准和证据标准,并且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积极切实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四、中国死刑政策的未来走向
有学者曾总结废止死刑应当具备的四个前提条件:第一,从物质条件上讲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第二,从观念上看,必须是这个社会中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得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真正的尊重;第三,刑罚不再是预防犯罪的最主要的措施;第四,社会真正认识到个人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社会也负有责任。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废止死刑,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至少今天的中国社会距离上述四点所描述的条件还很远。无论是从普通民众的情绪还是从决策者的心态来看,换言之,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中国在短期内不具备废止死刑的可行性。与此不同,中国在现阶段采取限制死刑的政策,则是一种完全可行的选择。
当然,死刑政策的终极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在逐步废止非暴力型犯罪死刑之后,应着手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直至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争暴力犯罪死刑。死刑废止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政治的民主化、法治的现代化和民意的宽容化,而在中国向“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迈进的过程中,这绝不是梦想。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等.穿越迷雾:死刑问题新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死刑 死刑存废 死刑政策
作者简介:鹿文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8-01
一、中国当前的死刑政策及立法
近些年来,死刑存废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但是多数学者的共识还是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有限制的保留死刑而不是废止死刑。我国现阶段之所以保留死刑是因为:第一,目前社会现实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严重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有效地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从而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第二,保留死刑有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只有对其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对极其严重的犯罪规定和适用死刑,也使那些具有实施极其严重之犯罪的人因有所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总之,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决定是建立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是可取的。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死刑
(一)构建和谐社会并不要求必须废止死刑
我国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建设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中人们的理想,在不少国家,这样的梦想也已经实现,这些国家在法律上不同程度的废止了死刑。虽然从客观上说,在法律上废止死刑并且是在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死刑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死刑制度是存还是废,并不能完全表明一个国家的社会是落后还是先进,是野蛮还是文明。一个国家是否决定废止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家社会的实际发展程度,即根据现实的发展程度,人们对死刑之社会形态的可能的适应程度,来决定是否从法律的层面上废止死刑,在实践的层面上是否放弃死刑的适用。相反的做法——用死刑的废止或死刑的放弃适用来促进社会向文明和先进状态发展——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如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废止死刑后的若干年不得已又恢复了死刑。因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点不在于是否废止死刑。死刑制度是否保留,是否适用,并不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慎用死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肯定不是一个死刑适用数量太大、质量低下的滥用死刑的社会。死刑适用的数量太大,就意味着因犯罪而被国家“杀死”的人很多,不仅说明社会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而且表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水平也很低下,难以理顺人们之间的关系,难以将人们之间的冲突控制在不威胁生命的范围内,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而死刑的误用就会造成“宁可错杀一千无辜,不可放过一个罪犯”的恶果,似乎是要用无辜者的宝贵生命来维持社会的和谐。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不能滥用死刑,而且要特别慎重的适用死刑,即要努力降低死刑适用的数量,大力提高死刑适用的质量。
三、我国死刑制度之缺陷及克服
从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死刑的规定来看,死刑制度以及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死刑适用条件仅从客观危害上考虑,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死刑缓期制度适用条件也较为抽象;三是死刑适用的消极对象较少;四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立功与故意犯罪同时存在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要改变上述死刑制度及其适用不足之处自然需要立法的改进,但是立法改进因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存在较大困难,因而司法改进似乎更加重要。具体言之,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死刑案件时应该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注意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罪犯的主观恶意、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三个方面一体的分析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在司法使用中逐步的统一具体犯罪适用的实体标准和证据标准,并且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积极切实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四、中国死刑政策的未来走向
有学者曾总结废止死刑应当具备的四个前提条件:第一,从物质条件上讲这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第二,从观念上看,必须是这个社会中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得到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真正的尊重;第三,刑罚不再是预防犯罪的最主要的措施;第四,社会真正认识到个人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社会也负有责任。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废止死刑,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至少今天的中国社会距离上述四点所描述的条件还很远。无论是从普通民众的情绪还是从决策者的心态来看,换言之,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中国在短期内不具备废止死刑的可行性。与此不同,中国在现阶段采取限制死刑的政策,则是一种完全可行的选择。
当然,死刑政策的终极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在逐步废止非暴力型犯罪死刑之后,应着手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直至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争暴力犯罪死刑。死刑废止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政治的民主化、法治的现代化和民意的宽容化,而在中国向“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迈进的过程中,这绝不是梦想。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等.穿越迷雾:死刑问题新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