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员工拒绝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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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6年5月,田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这家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县城,田某也确实是一直在公司总部上班。不久前,公司忽然通知他变更工作地点,从下月开始到位于某集镇的公司分部上班。通知中还说,如果田某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员工拒绝调动,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公司要变更田某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田某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田某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田某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田某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
  即使田某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田某所述的情况看,他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变更田某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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