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配偶利益具有上升为配偶权的条件。首先,利益理论下,配偶利益的善和相对重要性证明了配偶之“利益”所在和“享受权利”的可能性,符合“配偶利益权利化”的实质要素;配偶利益的正当性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说明“法律保护”的可能,符合“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形式要素。其次,目的理论下,配偶利益的权利化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关系和谐”的个人目的和“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文明进步”的社会目的。最后,法感理论下,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是长期历史法感积累的结果,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法感,理应成为一项权利。
关键词:配偶利益权利化;耶林;利益;目的;法感
一、问题的提出
很多学者也都忽略了配偶关系是否能成为权利这一前提性问题,而直接将配偶权视为已确定存在的权利,并将其作为讨论的前提,如有的学者讨论是否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立配偶权,有的学者讨论配偶权的概念、性质和保护方式,甚至有学者论证配偶权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为更清晰地阐释这一问题,笔者意欲运用权利理论来论证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本文将基于耶林权利学说这一特定的研究框架,从利益理论、目的理论、法感理论出发来论证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
二、“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利益
耶林指出利益是主观意义上权利的实际内核,说明他持权利利益论的观点。本文紧接着将以“配偶权”符合上述两要素为切入点,来证明配偶利益之所在。
(一)“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实质要素
利益理论下的实质要素是指权利的实践目的,即法律所确保的利益等,而利益构成权利的核心,可从“享受权利”的可能性进行证明。而配偶之“利益”所在,是“配偶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接下来将论证从利益的内在伦理和相对重要性证明配偶之“利益”所在:
首先,利益的内在伦理——善。权利对善的主体也应该符合善的基本要求,其次,利益的相对重要性。在主张者意图保障的利益与为了保障该利益而被限制的他人利益之间进行重要性上的比较,如果主张者的利益具有相对重要性,则构成权利。而关于利益对个人的重要性,通过上述的论证可知,配偶利益对夫妻双方的重要性已经明晰,即配偶利益有利于夫妻双方平等尊重地与彼此相处,促进夫妻关系和谐,提升双方幸福生活的能力,对于双方具有善的内在伦理意义,而这种意义已经大于对于双方自由的限制。
(二)“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形式要素
利益理论下的形式要素指“法律保护”,本文将从理论和现行法律状况来论证“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利益有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之分,正当利益可以称为权利,不正当利益则永远不会被当作权利。虽说利益上身为权利才能被更好地保护,但实际情况是,受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呈现“权利泛化”的现象,理由可以归为以下几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生活的复苏、人人平等等思潮的复兴、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内私权体系的之后使得维护正当利益的民众比较盲目。面对“权利泛化”的现状,在给“配偶利益”冠以权利之名前,我们有必要弄明白在什么条件下,“配偶利益”能够成为法律所保护的一项权利。而“配偶利益”要想升为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必须要符合正当性的条件。
其次,从现行法律状况来讲,2001年《婚姻法》虽然也没有明文采纳“配偶权”这一概念,但《婚姻法》的多个条文涉及配偶利益的具体内容。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关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内容;第46条规定的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也体现了对配偶利益的法律化保护。
三、“配偶利益权利化”之目的
耶林认为,人们应当以明确的目的意识竭尽全力采取行动。而法中的目的包括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的义务”和第四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正好与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匹配。
夫妻关系很多时候都体现为道德伦理关系。笔者尝试从伦理学角度分析配偶利益权利化保护的目的。虽然婚姻家庭有很强的伦理性,但是否就没有必要将配偶利益法律化保护呢?本文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首先,配偶利益的权利化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关系和谐”的个人目的。配偶利益的法律化保护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从如下方面来理解:第一,平等和尊重。现代所提倡的配偶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因为在奴隶制及封建社会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第二,信任。信任是人与人相处最重要的品质之一,更是夫妻关系稳固发展的前提。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夫妻之间情感上的信赖与支持。
其次,配偶利益的权利化可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目的。夫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性行为方面,且从性方面讨论更有利于理解这一问题,接下来将试图以相关理论为出发点,论证配偶利益权利化保护有利益社会目的的实现。配偶利益权利化保护符合弗洛伊德性压抑说的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乃是建立在对本能的压制上的,人们压抑自己的本能冲动,以此与他人和睦相处,最终才形成文明社会。而作为人类生物本能的性的压抑更是文明进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人類性文化经历过性行为自由进行时期和只能进行导致生育的性行为这两个时期后,已经进入到将“合法的”生育作为性目标的时期。
四、“配偶权”之法感
除了利益理论和目的理论外,《为权利而斗争》还隐藏着第三条重要的线索,那就是法感理论。耶林的法感理论包括两个部分:法感的实践操作;法感在内容上的起源。
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法感。因为从法感的实践操作方面来分析,法感是权利人主张自身权利的中介。“受害人提起诉讼不是为了金钱利益,而是为了消除遭受不公正的道德痛苦。”而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法感。有学者认为,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会使自己的一部分人权隶属于配偶另一方,而一个健全的人也不应该拥有配偶一方的部分人权。但规定配偶权就意味着在物质、精神、夫妻性生活方面,将夫妻双方联系在一起?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将自己的部分权利无条件让与对方了吗?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宪法》虽然规定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不代表我们可以随意使用权利,不代表我们不可以对权利进行任何的限制。配偶权的规定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权利的剥夺,而是双方在对自己基本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婚姻秩序,增强双方对彼此行为及后果的可预见性,提高夫妻双方的法感。
关键词:配偶利益权利化;耶林;利益;目的;法感
一、问题的提出
很多学者也都忽略了配偶关系是否能成为权利这一前提性问题,而直接将配偶权视为已确定存在的权利,并将其作为讨论的前提,如有的学者讨论是否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立配偶权,有的学者讨论配偶权的概念、性质和保护方式,甚至有学者论证配偶权受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为更清晰地阐释这一问题,笔者意欲运用权利理论来论证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本文将基于耶林权利学说这一特定的研究框架,从利益理论、目的理论、法感理论出发来论证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
二、“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利益
耶林指出利益是主观意义上权利的实际内核,说明他持权利利益论的观点。本文紧接着将以“配偶权”符合上述两要素为切入点,来证明配偶利益之所在。
(一)“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实质要素
利益理论下的实质要素是指权利的实践目的,即法律所确保的利益等,而利益构成权利的核心,可从“享受权利”的可能性进行证明。而配偶之“利益”所在,是“配偶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接下来将论证从利益的内在伦理和相对重要性证明配偶之“利益”所在:
首先,利益的内在伦理——善。权利对善的主体也应该符合善的基本要求,其次,利益的相对重要性。在主张者意图保障的利益与为了保障该利益而被限制的他人利益之间进行重要性上的比较,如果主张者的利益具有相对重要性,则构成权利。而关于利益对个人的重要性,通过上述的论证可知,配偶利益对夫妻双方的重要性已经明晰,即配偶利益有利于夫妻双方平等尊重地与彼此相处,促进夫妻关系和谐,提升双方幸福生活的能力,对于双方具有善的内在伦理意义,而这种意义已经大于对于双方自由的限制。
(二)“配偶利益权利化”之形式要素
利益理论下的形式要素指“法律保护”,本文将从理论和现行法律状况来论证“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利益有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之分,正当利益可以称为权利,不正当利益则永远不会被当作权利。虽说利益上身为权利才能被更好地保护,但实际情况是,受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呈现“权利泛化”的现象,理由可以归为以下几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生活的复苏、人人平等等思潮的复兴、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内私权体系的之后使得维护正当利益的民众比较盲目。面对“权利泛化”的现状,在给“配偶利益”冠以权利之名前,我们有必要弄明白在什么条件下,“配偶利益”能够成为法律所保护的一项权利。而“配偶利益”要想升为法律保护的权利,就必须要符合正当性的条件。
其次,从现行法律状况来讲,2001年《婚姻法》虽然也没有明文采纳“配偶权”这一概念,但《婚姻法》的多个条文涉及配偶利益的具体内容。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关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内容;第46条规定的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也体现了对配偶利益的法律化保护。
三、“配偶利益权利化”之目的
耶林认为,人们应当以明确的目的意识竭尽全力采取行动。而法中的目的包括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的义务”和第四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正好与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相匹配。
夫妻关系很多时候都体现为道德伦理关系。笔者尝试从伦理学角度分析配偶利益权利化保护的目的。虽然婚姻家庭有很强的伦理性,但是否就没有必要将配偶利益法律化保护呢?本文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首先,配偶利益的权利化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关系和谐”的个人目的。配偶利益的法律化保护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从如下方面来理解:第一,平等和尊重。现代所提倡的配偶关系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因为在奴隶制及封建社会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第二,信任。信任是人与人相处最重要的品质之一,更是夫妻关系稳固发展的前提。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夫妻之间情感上的信赖与支持。
其次,配偶利益的权利化可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目的。夫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性行为方面,且从性方面讨论更有利于理解这一问题,接下来将试图以相关理论为出发点,论证配偶利益权利化保护有利益社会目的的实现。配偶利益权利化保护符合弗洛伊德性压抑说的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乃是建立在对本能的压制上的,人们压抑自己的本能冲动,以此与他人和睦相处,最终才形成文明社会。而作为人类生物本能的性的压抑更是文明进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人類性文化经历过性行为自由进行时期和只能进行导致生育的性行为这两个时期后,已经进入到将“合法的”生育作为性目标的时期。
四、“配偶权”之法感
除了利益理论和目的理论外,《为权利而斗争》还隐藏着第三条重要的线索,那就是法感理论。耶林的法感理论包括两个部分:法感的实践操作;法感在内容上的起源。
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法感。因为从法感的实践操作方面来分析,法感是权利人主张自身权利的中介。“受害人提起诉讼不是为了金钱利益,而是为了消除遭受不公正的道德痛苦。”而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法感。有学者认为,配偶利益的权利化保护会使自己的一部分人权隶属于配偶另一方,而一个健全的人也不应该拥有配偶一方的部分人权。但规定配偶权就意味着在物质、精神、夫妻性生活方面,将夫妻双方联系在一起?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将自己的部分权利无条件让与对方了吗?我认为不是这样的。《宪法》虽然规定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不代表我们可以随意使用权利,不代表我们不可以对权利进行任何的限制。配偶权的规定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权利的剥夺,而是双方在对自己基本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婚姻秩序,增强双方对彼此行为及后果的可预见性,提高夫妻双方的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