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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1日,富安娜(002327)一纸公告,宣告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终有定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曹琳在富安娜上市后三年内离职,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返还给富安娜,而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原告富安娜违约金189万元及利息。这也意味着A股上市公司最具标杆意义的股权激励纠纷案进入盖棺定论阶段,也为完善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提供了实战判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低价获股”“、上市离职”“、抛股圈钱”的资本游戏可能玩不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