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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