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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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不上诉;截至本刊发稿,亦未有检方表示抗诉的消息
  
  《财经》记者 王和岩
  
  随着邓玉娇重获自由,震动全国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尘埃落定。
  
  6月16日上午10时55分,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称,邓玉娇在遭受巴东县野三关镇官员邓贵大、黄德智無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时,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判决意味着,邓玉娇在法律上已经恢复自由。庭审结束后,邓玉娇由其母带领离开法院回家。据新华社报道,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不上诉。
  
  截至本刊发稿,未有检方表示抗诉的消息。中国法律规定的抗诉、上诉期为十天,如不出意外,邓玉娇将于6月26日彻底恢复自由。
  
  庭审
  
  6月16日上午,邓玉娇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江涛法官担任审判长。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律师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钢。
  
  8时24分,邓玉娇进入法庭。这是案发后一月余,邓玉娇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她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短袖T恤、深灰色七分裤,高挑、清瘦,看上去神态平静。
  
  8时30分,庭审开始。检方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述客人将她误认为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检方同时指出,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报告长达十几页。其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心境障碍(双相)”,是针对一般单相抑郁,即心境往返于正常和抑郁之间而言。“双相”往往是心境在正常、高涨(躁狂)和低落(抑郁)之间往返摆动。临床表现为抑郁和狂躁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心境。患者“时而情绪低落,乐趣丧失,睡眠紊乱,易焦虑;时而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语言增多,高谈阔论,易激惹”。
  
  检方表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邓玉娇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则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律师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
  
  他们认为,法庭调查显示,黄德智、邓贵大对邓玉娇进行的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情况紧迫;在第二现场,即服务员休息室,邓玉娇遭受到邓贵大、黄德智极度的言词侮辱和暴力侵害,包括性侵犯。因此,邓玉娇被迫所采取防卫行为,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律师称,邓玉娇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第三款,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同时,律师提出,如果法庭认定邓玉娇有罪,从最大限度维护邓玉娇合法权益出发,建议适用免除处罚。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看上去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尚属良好。整个庭审期间,她说话不多,声音较低。回答公诉人、律师及法官的询问时,言语简短,但思路清晰。最后陈述时,邓玉娇也只是简单表示自己没有要杀死邓贵大的想法。
  
  整个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进行了一小时。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邓玉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约10时30分,两轮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讨论。
  
  10时55分,审判长当庭宣布了本文前述判决结果。
  
  庭审前,邓玉娇已经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当庭获释后,邓玉娇在母亲等人的陪同下,从法院离开。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共有53个旁听席,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恩施日报》、长江巴东网等七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婉拒。
  
  
  庭审当日,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聚集。至庭审结束,约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判决后,警察劝说大家散去。
  
  细节
  
  此案案发以来,一波三折。
  
  《财经》记者从巴东官方知情人士处获悉,5月10日案发后,邓玉娇当晚几乎哭了一夜,警方未能做笔录。案发次日,即5月11日晚,警方第一次讯问邓玉娇;之后的5月20日、5月24日,邓玉娇两次接受警方讯问和调查。邓玉娇的以上三次口供,第一次最详细,第三次最简短。这三次口供在描述案情细节时,个别地方有出入。
  
  该案移交巴东县检察院后,检方也曾对邓玉娇进行过一次讯问。
  
  侦查期间,警方对黄德智也曾录过两次口供。邓玉娇的前两次口供和黄德智的两次口供,描述了整个案发过程。邓玉娇的第三次口供,只是叙述了第一现场水疗区五号包房(即VIP5包房)案发情景。
  
  案发后,警方分别对第一现场(VIP5包房),以及第二现场(即服务员休息室)做了现场勘验。
  
  第一现场空间局促狭小,站在门口,室内的陈设一目了然。靠门和窗户是半人高玻璃做成的半开放浴室,里面放着黄色的木质浴盆。靠里并排紧挨浴室的是洗手盆。浴室和洗手盆對面靠墙摆放着一张双人床,上面铺着白色床单和枕头。
  
  据《财经》记者了解,案发当晚,邓贵大、黄德智等八人来到雄风宾馆梦幻城后,黄德智被安排在VIP5包房隔壁的一个包房。此时,邓玉娇正在VIP5包房内洗衣物。
  
  黄德智因对给他安排的服务员不满意,从房间出来,路过VIP5包房门口时,打量了一下邓玉娇,之后走开。其后,黄德智又来到VIP5包房门口,观望邓玉娇,随后离去。
  
  稍后,黄德智第三次来到VIP5包房门口,不再是观望打量,而是径直走进房间,反插上门,坐在床边。其时,邓玉娇仍在洗衣服。
  
  这时,黄德智对邓玉娇说要洗澡。邓玉娇说,我不是这里的服务员。黄德智对邓玉娇说:“你不是这里的服务员,你在这里搞么子?”随即对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拒绝后,黄德智恼怒,让其“滚”。邓玉娇说:“滚就滚,有什么了不起。”随即向外走去。
  
  之后发生的细节,邓玉娇的三次口供有所不同:第一次口供称,她向外走时,被黄德智一把拉倒在床上,随后她用脚蹬开了扑上前来的黄德智,打开门锁走了出去。第二次口供说,黄德智把她拉倒在床,扯她的上衣。她蹬开了黄德智,打开门走了出去。第三次口供则表示,黄德智拉了她一把,她甩开黄德智,走了出去。
  
  黄德智的两次口供,均称自己在VIP5包房没有拉过邓玉娇。检方起诉书最终采信了邓玉娇的口供。
  
  对此后发生在第二现场(服务员休息室)的事情,邓玉娇的供述跟起诉书大体一致——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后,走进服务员休息室。黄德智尾随进入,辱骂邓玉娇。闻声赶来的邓贵大,听黄德智说被一个女娃子给耍了,与黄德智一起辱骂邓玉娇,并掏出一沓钱,称:“你嫌我们没有钱?老子有的是钱。你信不信,老子拉来一车钱砸死你。”说着用钱搧击邓玉娇的肩部和脸部,并猛推邓玉娇前胸。邓玉娇表示有钱也不陪浴,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她拉回。邓贵大推一把,邓玉娇后退一步,再推一把,再后退一步,直至退到靠墙的单人沙发前。
  
  根据现场勘验,这个单人沙发,为高靠背、高扶手,空间狭小,仅能容纳一人落座。
  
  邓贵大猛推邓玉娇,致其跌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随即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5月11日第一次口供中,邓玉娇称刺死邓贵大的黄色水果刀是她顺手从茶几上拿起的。5月20日第二次录口供时,邓玉娇改称水果刀是她自己买的,一直装在包里防身用。
  
  此后,邓贵大再次用力推邓玉娇的前胸,致其跌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再次站起来。当邓贵大又一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
  
  邓玉娇口供中多次流露出,在邓、黄二人辱骂她,邓贵大用钱搧击她、推她时,没有人及时劝解。
  
  黄德智的口供称,对于邓贵大怎么被邓玉娇刺击,自己在身后,没有注意。《财经》记者获悉,从黄德智与邓玉娇发生冲突,至邓贵大被击刺,整个案发过程用时约为10分钟。
  
  6月16日庭审结束后,《南方都市报》记者曾在巴东县城的邓玉娇爷爷家采访了邓玉娇。邓玉娇及家人均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是巴东县的退休法官,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做过庭长。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邓正兰称,案子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做到了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了邓玉娇有罪的证据,同时也收集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人性化。
  
  邓正兰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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