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官员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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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全面推动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但是,改革举措再完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再符合司法规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公正还是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讲,推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员额制;司法改革;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96-01
  自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全国上下已形成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共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是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其最终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建立法官员额制便是改革措施之一。这项改革措施涉及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即哪些人员继续担任法官,哪些人员不适合担任法官。
  一、我国的法官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指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案件数等确定法官数量,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法官员额制度有以下特点。1.法官人数应当是相对固定的,这既包括全国范围内法官人数不得随意增减,也包括每个司法区域内的法官人数基本稳定。2.法官人数是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即综合审判工作量、法院所在辖区面积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来确定出合理的法官人数。3.法官必须真正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任命。法官人数确定必然对法官任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以确保法官的精良。4.由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法官员额制度要求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来完成辅助性事物。
  二、实施员额制的原因
  (一)法官来源广泛,品流繁杂。
  法官的来源途径,以司法考试为界点,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司法考试之前,法官的来源是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其他调配人员。二是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法官的来源主要是军队干部专业和公务员招考,以招考途径为主,而在司法考试之前,有些招来的法官甚至是法盲。
  (二)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从事审判者不到半数。
  从中级法院起,庭长以上职务的法官已不从事审判。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上的法官就从不审案(近两年有所改变)。因此,在全国各级法院中真正从事审判的法官不足法院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有一部分是助理审判员。近些年,法院的内设部门增多,编制扩大,但从事审判的法官没有明显增加,反而是综合部门人员增多了。
  (三)滥用《法官法》任命法院院长副院长的现象较为严重。
  根据《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的法官甚至可能“不懂法”。 有的地方,一般不考虑或很少考虑该是否具有法律工作经历和法学教育背景,也不考虑是否具备法官条件,就可以直接调任为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其任命的依据便是《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法官员额制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员额由谁来定。是由法院定、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定,还是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定?法院领导是否入额,院院长、副院长如果入额,如何计算和确定审判工作量?按照员额制的设计,入额法官必须直接承担办案任务,但依我国现有体制,法院领导承担大量的行政工作,与普通法官承担一样的办案数量不现实。另外,多数法院副院长是资深法官,不入额的话,他们将变成纯粹的行政人员,一方面可能有违他们的意愿,另一方面,现行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对决定回避、提起再审等重大事项有启动权和决定权,他们不是法官却又行使司法权,法理上是矛盾的。
  其次,法官助理的职责如何界定,开庭时要不要出庭?助理的绩效如何评价,如何优化办案团队。法官的职业经历、专业能力应当是长期的观察、评价的过程,一两次考试难以真实反映。
  最后,现在普遍反映的“案多人少”的问题,只能靠增加法院的编制解决,而不能通过员额制解决。员额制是要解决法院工作人员配置合理性的问题,让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占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不宜过高,其他的人是辅助人员。
  四、对员额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首先,法官员额制肯定是改革方向。促进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保障措施之一是配备充足且认真履行职责的辅助人员尤其是直接辅助办案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为保证在岗的辅助人员尤其是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认真履职,首先要协调好人员配置,可安排有一定司法知识,社会阅历、调解经验丰富的同志从事诉前、庭前调解工作,或者担任不受入额年轻法官指导、可独立完成的执行事务;其次,要设计严格的考评机制,由所服务的法官、当事人、律师等多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决定其薪酬、职务等级及去留。
  其次,强化司法监督制约,有必要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双轨并行。强化权利监督途径有三:一是强化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监督作用。二是强化社会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监督。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最后,认真宣传,把法官员额制说清楚。能试验什么,不能试验什么,中央必须有整体安排。试验的目的是寻找一条整个制度设计的底线,而不是为了试验各地方的差异。入额法官的压力过大,多元法官遴选道路受阻,部分法官实质任职资格缺失,而这些问题的真正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何区分,如何调动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等问题必须尽快考虑、试验。
  五、结语
  我国实行员额制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实践探索中必须将其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工程中来,综合布局,统筹实施,齐备立法、行政、司法等配套措施的大前提下来稳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从准备到落实,前后15年的时间绝不应被简单地视为用来确认法官员额比例的调研时间,这15年换来的不是33%、34%或39%的数字,而是支撑某一合理比例下法官队伍司法能力的整体推进。故此,我们应该相信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方向大体是正确的,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我们每一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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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任雨阳(1992—),女,甘肃兰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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