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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后一次讯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案件侦查终结时能够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能够呈现案件的整体脉络,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向其释法说理从而落实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罗列讯问提纲等准备工作,制作系统笔录、摸清犯罪嫌疑人心理、推进犯罪预防等是做好最后一次讯问工作的重要之举。
关键字:最后一次;讯问;侦查终结
一、引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结案工作是对侦查阶段所调取证据的梳理和重评,需要全面审查证据,解决供证间的矛盾,排除合理怀疑,以期案件顺利移送起诉,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做好结案工作是提高案件质量和规范执法能力的必要保障。
二、最后一次讯问工作的意义
1.具有反映已查案件事实全貌的作用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为保证诉讼安全,一般每起案件在立案时都已查实有多笔犯罪事实发生,而核实犯罪事实的过程是在获取一定数量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已掌握证据并获得相关信息,继续调取证据以丰满案件的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每次讯问是针对某一笔或几笔犯罪事实进行专题讯问,犯罪事实零散于多份笔录之中,因此最后一次讯问制作的笔录具有反映案件全貌的作意义。
2.具有强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最后一次讯问中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为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对其心理状况做出预判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由于诉讼程序的推进,犯罪嫌疑人恐惧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逐渐加强,这两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甚至是庭审阶段翻供。因此,在最后一次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通过做思想教育,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
三、最后一次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而忽视最后一次讯问工作,每次讯问前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其目的一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侦查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二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办案人员已经充分掌握其犯罪证据。最后一次讯问前应充分审查案件材料,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审查既有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其一审查同案犯的供述与供述之间、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前后供述是否存在矛盾;二是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供述是否存在矛盾;三是供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最终量刑的矛盾点应列入讯问提纲,待最后一次讯问时予以叮问,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为什么前后供述会出现矛盾。
2.核对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出示证据情况
罗列已掌握书证且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说明的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已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对,防止应该出示的证据在结案前没有体现在讯问笔录中,发现没有出示的证据应在最后一次讯问中予以出示,及时补漏。书证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用于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涉及到钱款走向的相关书证,有些票据单独来看甚至与案件无关,所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并由其解释与票据有关的事实,将供述与书证紧密结合,做到供证一致,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条。
3.评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以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以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能对案件事实提出新的辩解和质疑的细节,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后可能出现罪与非罪的关键性细节,在最后一次讯问中应进行重点叮问和堵漏,防止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提出新的辩解。
4.罗列讯问提纲
讯问提纲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关强制措施情况;二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述的犯罪事实;三是将上述设计的相关问题列入讯问提纲,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中穿插提问;四是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悔罪忏悔。
四、讯问开始
开始进行讯问后,不应急于提及涉案事实。由于侦查工作进入结案程序阶段,工作重心转移到审查证据材料、梳理证据间矛盾、调取新的证据以补强证明力弱的证据、撰写侦查终结报告等工作上,因此这期间嫌疑人的思想是否有新的变化侦查人员并不清楚,所以在最后一次讯问开始后,讯问人员的短期目标是让犯罪嫌疑人保持如实的供述态度。
讯问人员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摸底,并进行思想教育后,引导犯罪嫌疑人交代其犯罪事实。最后一次讯问所制作的综合笔录要求在于“全”,即对整个案件全貌进行概括,但不可能是多份讯问笔录内容的简单叠加,否则一份综合讯问笔录可能长达几十页,反而失去了综合讯问笔录全面直观清楚反映案件全貌的重要作用。
在综合笔录的最后,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应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供述悔罪心理,希望得到从轻处理是其基本权利,讯问人员应如实记录。
五、讯问结束
撰写悔罪书,录制用于职务犯罪预防的忏悔录像。悔罪书是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一方面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知罪悔罪,对其个人的量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悔罪书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纸质宣传材料,展现犯罪嫌疑人从走向犯罪道路到忏悔犯罪行为的心路历程。忏悔录像是预防职务犯罪最直观且效果最明显的预防形式,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切身经历展示给党员干部,警示作用强烈。
六、结束语
最后一次讯问是整个侦查工作的点睛之笔,既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又要进行充分的准备。最后一次讯问并不是简单的问话与记录,它具有提纲挈领总结全案和贯彻落实侦防一体化的高度,又有解决证据间矛盾点,堵漏、防翻供的详实。因此最后一次提讯需要充足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和释法说理,制作综合笔录以及开展侦防工作,不能因为急于结案而对最后一次讯问敷衍了事,草草结束讯问。
参考文献:
[1]孙宝贵,王思华.《人民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不同阶段的功能差异及笔录制作》,2013年第20期
关键字:最后一次;讯问;侦查终结
一、引言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结案工作是对侦查阶段所调取证据的梳理和重评,需要全面审查证据,解决供证间的矛盾,排除合理怀疑,以期案件顺利移送起诉,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做好结案工作是提高案件质量和规范执法能力的必要保障。
二、最后一次讯问工作的意义
1.具有反映已查案件事实全貌的作用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为保证诉讼安全,一般每起案件在立案时都已查实有多笔犯罪事实发生,而核实犯罪事实的过程是在获取一定数量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核实已掌握证据并获得相关信息,继续调取证据以丰满案件的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每次讯问是针对某一笔或几笔犯罪事实进行专题讯问,犯罪事实零散于多份笔录之中,因此最后一次讯问制作的笔录具有反映案件全貌的作意义。
2.具有强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是影响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最后一次讯问中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为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对其心理状况做出预判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由于诉讼程序的推进,犯罪嫌疑人恐惧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逐渐加强,这两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甚至是庭审阶段翻供。因此,在最后一次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通过做思想教育,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
三、最后一次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而忽视最后一次讯问工作,每次讯问前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其目的一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侦查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二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办案人员已经充分掌握其犯罪证据。最后一次讯问前应充分审查案件材料,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审查既有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其一审查同案犯的供述与供述之间、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前后供述是否存在矛盾;二是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不同供述是否存在矛盾;三是供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最终量刑的矛盾点应列入讯问提纲,待最后一次讯问时予以叮问,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为什么前后供述会出现矛盾。
2.核对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出示证据情况
罗列已掌握书证且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说明的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已出示的证据进行核对,防止应该出示的证据在结案前没有体现在讯问笔录中,发现没有出示的证据应在最后一次讯问中予以出示,及时补漏。书证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用于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涉及到钱款走向的相关书证,有些票据单独来看甚至与案件无关,所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并由其解释与票据有关的事实,将供述与书证紧密结合,做到供证一致,形成紧密的证据链条。
3.评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以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以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能对案件事实提出新的辩解和质疑的细节,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后可能出现罪与非罪的关键性细节,在最后一次讯问中应进行重点叮问和堵漏,防止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提出新的辩解。
4.罗列讯问提纲
讯问提纲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关强制措施情况;二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述的犯罪事实;三是将上述设计的相关问题列入讯问提纲,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中穿插提问;四是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悔罪忏悔。
四、讯问开始
开始进行讯问后,不应急于提及涉案事实。由于侦查工作进入结案程序阶段,工作重心转移到审查证据材料、梳理证据间矛盾、调取新的证据以补强证明力弱的证据、撰写侦查终结报告等工作上,因此这期间嫌疑人的思想是否有新的变化侦查人员并不清楚,所以在最后一次讯问开始后,讯问人员的短期目标是让犯罪嫌疑人保持如实的供述态度。
讯问人员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摸底,并进行思想教育后,引导犯罪嫌疑人交代其犯罪事实。最后一次讯问所制作的综合笔录要求在于“全”,即对整个案件全貌进行概括,但不可能是多份讯问笔录内容的简单叠加,否则一份综合讯问笔录可能长达几十页,反而失去了综合讯问笔录全面直观清楚反映案件全貌的重要作用。
在综合笔录的最后,应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况。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仅需要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也应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供述悔罪心理,希望得到从轻处理是其基本权利,讯问人员应如实记录。
五、讯问结束
撰写悔罪书,录制用于职务犯罪预防的忏悔录像。悔罪书是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一方面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知罪悔罪,对其个人的量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悔罪书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纸质宣传材料,展现犯罪嫌疑人从走向犯罪道路到忏悔犯罪行为的心路历程。忏悔录像是预防职务犯罪最直观且效果最明显的预防形式,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切身经历展示给党员干部,警示作用强烈。
六、结束语
最后一次讯问是整个侦查工作的点睛之笔,既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又要进行充分的准备。最后一次讯问并不是简单的问话与记录,它具有提纲挈领总结全案和贯彻落实侦防一体化的高度,又有解决证据间矛盾点,堵漏、防翻供的详实。因此最后一次提讯需要充足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和释法说理,制作综合笔录以及开展侦防工作,不能因为急于结案而对最后一次讯问敷衍了事,草草结束讯问。
参考文献:
[1]孙宝贵,王思华.《人民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不同阶段的功能差异及笔录制作》,2013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