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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进行内设机构调整和具体职能整合而采取的措施,在诉讼法理上并无障碍。"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各有利弊,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属于检察权内部的权限分工,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并无二致。本文针对当前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就"捕诉合一"提出的异议进行分析,从功能价值方面分析了"捕诉合一"可能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在当前检察改革方面的需求,中肯分析了"捕诉合一"可能存在的实践难题,特别针对有的学者提出的"捕诉合一"危险论进行分析,指出"捕诉合一"并非洪水猛兽,大可不必"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