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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公用事业的价格管制过程性的类型及其法律控制。本文认为管制的过程性包括程序和结果过程性两个方面,造成管理过程性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管制机构自由裁量权和管制机构与厂商之间的合谋行为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管制过程性的控制包括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序设计、保证消费者与厂商之间有效对抗程度的程序设计、防止管制机构与厂商之间合谋的程序设计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