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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推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加,新时期司法裁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人情”的思考成为了推动司法裁判公平正义与理性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司法裁判中规避人情因素的要求,详细论述了“人情”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分析。
关键词:司法裁判;人情;诉讼;独立性
当前法理学研究人员重视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研究,并且对于现阶段“人情”是否能够应用于司法裁判中,探究天理、国法以及人情之间的相互统一道路。当前我国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尤为关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不受权势、人情的负面影响。
1.司法裁判中规避人情因素的影响
在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中,其中人情并不是指现阶段法官的个人感情以及世故等因素,而是一种在特殊历史事情,在人民生活与实践中形成的固有行为模式,而是一种不同于理性的判断,属于群体性认知。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中,重视天理、国法以及人情之间的研究,相关研究人员应该理清思路,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重视对于人情世故的解答,避免司法裁判中公正性受到负面影响[1]。
2.司法裁判中正确看待人情
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应该重视对于人情的认识,理清工作思路,对于人情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提升现阶段工作质量。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司法裁判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人情的含义认知,其中人情主要包括五个不同的层面,接下来一一阐述。第一点,人情指的是人之常情,也就是一些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第二点,人情指的是个人感情,主要是交情与情分等因素。第三点,人情指的是众人的情绪以及舆论。第四点,人情又可以表述为人际往来,一些应酬活动。第五点则是礼物。在司法裁判中,应该对于现阶段人情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作出细致分析,深入了解当前研究工作的本质,以便于更好的发挥自身重要作用,推动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确保国法的威严,合理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与矛盾[2]。
现阶段法学研究人员认为法意与人情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关联,在实际应用环节,一些特殊的案件影响了现阶段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很多研究人员认为法理与人情之间是能够统一与融合的,只不过在实际应用环节,法官很难公正地处理人情与法理之间的关系,往往只能够保持法理的公正性,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对于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融合,实现三者的相互统一,在实际应用环节,并不存在一定的现实意义。
3.司法裁判中关于“人情”应用
3.1案件证据采集应该符合常理
现阶段我国公安部门、法院以及其他机构,在案件证据采集阶段,应该重视对现阶段案情的评价,确保证据真实,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发现,需要给予严惩。法官在事实认定环节,应该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重视对证据的有效分析,严格按照当前法律制度的要求,从而提高当前管理工作质量,以便于重视对现阶段司法工作的研究。只有在案件证据采集阶段,确保证据的公正与合理,结合事实依据与法律文献,依据常情与逻辑要求,重视对事实的认定。
3.2充分顾及诉讼纠纷中的感情因素
在法律裁判环节,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务必考虑感情因素。在我国关于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官必须考虑感情因素,落实婚姻法对于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要求,并且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从而保障婚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合法利益。在当前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重视感情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重视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并且司法裁判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矛盾的调解,在日常生活中,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有效调解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矛盾。至于其他的民商案件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由于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利益,本质上并不需要法官考虑人情因素,因此,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该按照事实依据,认定该事实,从而缓解现阶段案情纠纷。
3.3刑事诉讼环节重视人情关怀
现阶段刑事诉讼环节,主要目的在于惩戒与教育改造,有利于预防犯罪。在刑事诉讼处理环节,应该重视对于案件的审理,以便于教育公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发挥刑罚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稳固应有的秩序。
法律工作人员在量刑环节,应该重视人情关怀的应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该重视对案件动机的审定,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重视对教育感化的应用。
例如:现阶段关于防卫过当的案件频发,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应该重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且对于案件的动机进行深入研究,酌情对于被告人的量刑给予减轻,符合当前社会民意与正义的观念。同时,法官还应该重视对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与被害人的陈情,以便于公正處理此类防卫过当案件。
3.4避免人情影响到司法判决的独立性
由于《法官职业准则》的要求,现阶段法官在事实认定与司法裁判中,应该规避人情,避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现阶段研究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重视对于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不得违背自身道德,与被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在案件管理环节,遵守职业道德,规避“人情”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影响到整体判决工作的公正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工作人员的要求不断提升,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处罚,避免法律工作人员囿于人情,影响到当前案件的审查与管理。
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结合实际依据与法律文献的要求,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合理。
总而言之,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学研究人员应该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日常案件审理中,重视对案情性质的明确,通过对于事实证据的认定,明确双方的利益需求,重视教育感化与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强.理一理司法裁判中的“人情”[N].人民法院报,2019-06-14(005).
[2]张若云.“辱母案”中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作者简介:张骏智(2002.6-),男,汉族,山东省青岛市,本科,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司法裁判;人情;诉讼;独立性
当前法理学研究人员重视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研究,并且对于现阶段“人情”是否能够应用于司法裁判中,探究天理、国法以及人情之间的相互统一道路。当前我国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尤为关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官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不受权势、人情的负面影响。
1.司法裁判中规避人情因素的影响
在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中,其中人情并不是指现阶段法官的个人感情以及世故等因素,而是一种在特殊历史事情,在人民生活与实践中形成的固有行为模式,而是一种不同于理性的判断,属于群体性认知。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中,重视天理、国法以及人情之间的研究,相关研究人员应该理清思路,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重视对于人情世故的解答,避免司法裁判中公正性受到负面影响[1]。
2.司法裁判中正确看待人情
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应该重视对于人情的认识,理清工作思路,对于人情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提升现阶段工作质量。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司法裁判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人情的含义认知,其中人情主要包括五个不同的层面,接下来一一阐述。第一点,人情指的是人之常情,也就是一些约定俗成的事理标准。第二点,人情指的是个人感情,主要是交情与情分等因素。第三点,人情指的是众人的情绪以及舆论。第四点,人情又可以表述为人际往来,一些应酬活动。第五点则是礼物。在司法裁判中,应该对于现阶段人情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作出细致分析,深入了解当前研究工作的本质,以便于更好的发挥自身重要作用,推动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确保国法的威严,合理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与矛盾[2]。
现阶段法学研究人员认为法意与人情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关联,在实际应用环节,一些特殊的案件影响了现阶段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很多研究人员认为法理与人情之间是能够统一与融合的,只不过在实际应用环节,法官很难公正地处理人情与法理之间的关系,往往只能够保持法理的公正性,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对于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融合,实现三者的相互统一,在实际应用环节,并不存在一定的现实意义。
3.司法裁判中关于“人情”应用
3.1案件证据采集应该符合常理
现阶段我国公安部门、法院以及其他机构,在案件证据采集阶段,应该重视对现阶段案情的评价,确保证据真实,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发现,需要给予严惩。法官在事实认定环节,应该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重视对证据的有效分析,严格按照当前法律制度的要求,从而提高当前管理工作质量,以便于重视对现阶段司法工作的研究。只有在案件证据采集阶段,确保证据的公正与合理,结合事实依据与法律文献,依据常情与逻辑要求,重视对事实的认定。
3.2充分顾及诉讼纠纷中的感情因素
在法律裁判环节,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务必考虑感情因素。在我国关于相关案件的审理中,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官必须考虑感情因素,落实婚姻法对于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要求,并且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从而保障婚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合法利益。在当前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重视感情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重视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并且司法裁判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矛盾的调解,在日常生活中,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有效调解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矛盾。至于其他的民商案件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由于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利益,本质上并不需要法官考虑人情因素,因此,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该按照事实依据,认定该事实,从而缓解现阶段案情纠纷。
3.3刑事诉讼环节重视人情关怀
现阶段刑事诉讼环节,主要目的在于惩戒与教育改造,有利于预防犯罪。在刑事诉讼处理环节,应该重视对于案件的审理,以便于教育公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发挥刑罚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稳固应有的秩序。
法律工作人员在量刑环节,应该重视人情关怀的应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该重视对案件动机的审定,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重视对教育感化的应用。
例如:现阶段关于防卫过当的案件频发,并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应该重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且对于案件的动机进行深入研究,酌情对于被告人的量刑给予减轻,符合当前社会民意与正义的观念。同时,法官还应该重视对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与被害人的陈情,以便于公正處理此类防卫过当案件。
3.4避免人情影响到司法判决的独立性
由于《法官职业准则》的要求,现阶段法官在事实认定与司法裁判中,应该规避人情,避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现阶段研究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重视对于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不得违背自身道德,与被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在案件管理环节,遵守职业道德,规避“人情”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影响到整体判决工作的公正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工作人员的要求不断提升,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出现以上情况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处罚,避免法律工作人员囿于人情,影响到当前案件的审查与管理。
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结合实际依据与法律文献的要求,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合理。
总而言之,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学研究人员应该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日常案件审理中,重视对案情性质的明确,通过对于事实证据的认定,明确双方的利益需求,重视教育感化与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强.理一理司法裁判中的“人情”[N].人民法院报,2019-06-14(005).
[2]张若云.“辱母案”中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8.
作者简介:张骏智(2002.6-),男,汉族,山东省青岛市,本科,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