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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格力电器(000651)公告称,“格力”商标转让手续全部完成,国家商标局已确认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申请于3月27日正式生效。
至此,长达近3年的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的商标使用权母子之争彻底“结案”,“格力”商标使用权名正言顺地成为子公司格力电器的资产,而非母公司格力集团。
事情始发于2005年11月,格力电器率先发难,突然发布公开声明,称部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的专题报道中,借用“格力电器”和“格力空调”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来宣传自己及产品,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是一种对格力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
该声明中所称的“部分公司”不是别人,正是一位小兄弟:同属格力集团下属企业的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小家电”)。
眼看两个儿子打起来,母公司格力集团赶紧刊登广告,澄清市场误解,称“格力”品牌归母公司所有,儿子们一律平等,即格力集团下属企业包括格力小家电均得到格力集团的商标授权,都有权使用“格力”商标。
但老大格力电器很不乐意,很快又在媒体刊登了格力集团将所持格力电器股权全部质押等可能对格力集团构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公告。很快格力电器和格力小家电的兄弟品牌之争演变成母子之争。
格力集团确属格力电器的母公司,但2005年12月,先富起来的子公司格力电器向格力集团收购了压缩机和小家电业务,并签署了商标权转让合同书。
根据当时的股改方案,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格力集团作出了向格力电器无偿转让“格力”商标的承诺。据知情人称,当时“格力”商标评估价不低于1.5亿元,按40%的流通股比例,相当于支付了6000万元对价。
由于当时“格力”商标处于质押状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商标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2006年2月28日)起的两年内。
2007年8月,格力集团完成了“格力”商标的质押解除手续,随后格力电器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
2007年10月,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2008年2月28日,格力电器公告称格力集团已履行完“格力”商标转让变更登记的所有手续,3月27日国家商标局公告称,“格力”商标转让当日起生效。
格力商标之争,体现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矛盾。这种矛盾已经屡见不鲜,
目前多家国内知名企业的品牌拥有权都掌握在母公司手中,成为最能摇钱的树,旗下上市公司只能每年花费高额费用从母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
比较知名的“贵州茅台”、“海尔”、“海信”、“TCL”、“索芙特”等品牌,其商标拥有权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而紧握在茅台集团、海尔集团等母公司(大股东)手中。
在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下,控制与反控制的游戏一再上演,除格力外还有华润和东阿阿胶的商标之争。
通常情况下,上市子公司不具备与控股集团公然叫板的资本。但格力的特殊性在于,如果从利润贡献度看,格力电器对格力集团的利润贡献度高达90%以上,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形成了“强子”与“弱母”或者说“强臣”与“弱君”的关系。当上市公司的专业化战略与控股集团的多元化战略存在分歧甚至相互冲突的时候,矛盾就不可避免地激化了。
当然,从企业伦理的角度看,出现这场“君臣”或“母子”之间的较量,非常让人遗憾。相对正面的例子是,TCL集团允许其全资子公司TTECorporation在欧洲免费使用汤姆逊商标,海尔集团和青岛海尔投资免收上市公司青岛海尔的商标使用费,长虹集团作价13.78亿元将商标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四川长虹。
现代经济要求产权清晰,其中就包括商标权,作为最重要的一项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经常导致母子分歧,甚至演变成内讧、分裂。
至此,长达近3年的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的商标使用权母子之争彻底“结案”,“格力”商标使用权名正言顺地成为子公司格力电器的资产,而非母公司格力集团。
事情始发于2005年11月,格力电器率先发难,突然发布公开声明,称部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的专题报道中,借用“格力电器”和“格力空调”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来宣传自己及产品,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是一种对格力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
该声明中所称的“部分公司”不是别人,正是一位小兄弟:同属格力集团下属企业的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小家电”)。
眼看两个儿子打起来,母公司格力集团赶紧刊登广告,澄清市场误解,称“格力”品牌归母公司所有,儿子们一律平等,即格力集团下属企业包括格力小家电均得到格力集团的商标授权,都有权使用“格力”商标。
但老大格力电器很不乐意,很快又在媒体刊登了格力集团将所持格力电器股权全部质押等可能对格力集团构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公告。很快格力电器和格力小家电的兄弟品牌之争演变成母子之争。
格力集团确属格力电器的母公司,但2005年12月,先富起来的子公司格力电器向格力集团收购了压缩机和小家电业务,并签署了商标权转让合同书。
根据当时的股改方案,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格力集团作出了向格力电器无偿转让“格力”商标的承诺。据知情人称,当时“格力”商标评估价不低于1.5亿元,按40%的流通股比例,相当于支付了6000万元对价。
由于当时“格力”商标处于质押状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商标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2006年2月28日)起的两年内。
2007年8月,格力集团完成了“格力”商标的质押解除手续,随后格力电器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
2007年10月,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2008年2月28日,格力电器公告称格力集团已履行完“格力”商标转让变更登记的所有手续,3月27日国家商标局公告称,“格力”商标转让当日起生效。
格力商标之争,体现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矛盾。这种矛盾已经屡见不鲜,
目前多家国内知名企业的品牌拥有权都掌握在母公司手中,成为最能摇钱的树,旗下上市公司只能每年花费高额费用从母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
比较知名的“贵州茅台”、“海尔”、“海信”、“TCL”、“索芙特”等品牌,其商标拥有权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而紧握在茅台集团、海尔集团等母公司(大股东)手中。
在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下,控制与反控制的游戏一再上演,除格力外还有华润和东阿阿胶的商标之争。
通常情况下,上市子公司不具备与控股集团公然叫板的资本。但格力的特殊性在于,如果从利润贡献度看,格力电器对格力集团的利润贡献度高达90%以上,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形成了“强子”与“弱母”或者说“强臣”与“弱君”的关系。当上市公司的专业化战略与控股集团的多元化战略存在分歧甚至相互冲突的时候,矛盾就不可避免地激化了。
当然,从企业伦理的角度看,出现这场“君臣”或“母子”之间的较量,非常让人遗憾。相对正面的例子是,TCL集团允许其全资子公司TTECorporation在欧洲免费使用汤姆逊商标,海尔集团和青岛海尔投资免收上市公司青岛海尔的商标使用费,长虹集团作价13.78亿元将商标无形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四川长虹。
现代经济要求产权清晰,其中就包括商标权,作为最重要的一项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经常导致母子分歧,甚至演变成内讧、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