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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主体性的复位与恢复性司法是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重大理论背景。相较于西方,虽然该制度在我国已有了一些尝试,但整体起步较晚,由此从西方制度的先进经验中找寻答案是可行的。不仅在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上应注重主客观的双重标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参与和解的权力、程序也应作明确规定;此外,还可通过引入保证人制度强化刑事和解协议的“程序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