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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发展的新环境,必须对现代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新的法理思考和探索;我国大陆新著作权法针对原法合理使用范围过灾的实际,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新著作权法扩大了原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的概括性规定。两岸新著作权法均注意与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接轨,不断规范合理使用制度,均已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但对照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要求,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