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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无罪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原则,它既能够从《刑法》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中找到根据,也可以与《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相互印证。技术无罪原则有其适用边界,不能将之绝对化,而应当在版权保护与技术无罪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快播公司并非仅仅提供技术设备,故无法适用技术无罪原则。其深度链接、抓取缓存等行为对用户传播盗版视频具有持续的控制力,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行为,主观上也不缺乏故意与营利目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