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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存在多层级的国际投资条约的适用问题。有的投资条约侧重投资自由化,有的注重对投资的保护,强调投资保护和强调投资自由化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在履行双重条约义务时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就条约具体条款而言,存在实体性规则的冲突和程序性规则的冲突。对于条约冲突的解决可以运用动态的条约解释方法和条约自身的冲突条款予以解决。但条约冲突是一个复杂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解决所有冲突,我们只能减少条约的冲突而不能消除所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