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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质上存在着两个时效的冲突:一是申请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这个仲裁时效太短,又无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极不合理,在实践中难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相抵触,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与“三个代表”的要求和精神也不相符。二是诉讼时效。本文建议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