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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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使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化了,但是对于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未有定论,本文介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和发展,并提出我国这种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 立法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一、新中国成立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法《法律答问》中即已闪现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思想。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盗盗人,卖所盗,得,当以衣及布不当当以布及其它所买,以买他物,皆界其主。今盗盗甲衣,以买衣而衣不当。”依据该规定,甲的衣服被盗后,已经卖给了买受人,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价金,衣服则不能退还给原所有人甲了,其中就包含有善意取得的思想。这可以说是我国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在立法上的最早体现。
  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清朝宣统3年(1911年)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模仿德、日等国民法,在该草案中第一次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1279条规定:占有物若系盗赃、遗失物,及前占有人非因已意而葬失之物,有回复请求权人自被盗、遗失或葬失之时其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如系金钱、无记名证券或占有人由拍卖场所或公共市场,或向贩卖与其同种之物之商人处以善意买得时,则无适用之余地。
  民国14年至15年(即1925年至1926年)复拟成的《民律第二次草案》,其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与《大清民律草案》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如出一辙。
  总的来说,解放前我国民事立法继承的是德日等国的模式,甚至在内容上没有任何变化。在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采取的是折衷立法的立场,不当然承认也不当然否认,而是有所谓回复请求权之说。
  
  二、新中国成立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一)《物权法》颁布以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除了包括旧“中国民法”在内的国民党“六法权书”。而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说这几十年间,民法上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一片空白。
  1.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私法上的权利推定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即可推论出在不违反其他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受让人出于善意从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出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其不否认善意取得对票据的适用。
  2.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是建国后最早体现对善意买受人利益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其第6条规定在办案中己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3.1996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4.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为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之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总的来说,在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上,除票据以外,我国采取的基本上是否定态度,即,善意受让人不能因为善意而获得盗赃物的所有权,他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有了一定的突破,其中涉及的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新的《物权法》没有让我们失望,将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化,详细规定其构成要件,并将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同时对于遗失物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采取的是呼声最大的折衷立法立场。但是回避了对盗赃物的规定,如此必将导致继续采用以前的审判规则,继续对这些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脱离物中最典型的两种——盗赃物和遗失物,《物权法》与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正好互补,对于遗失物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对于盗赃物则参照之前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作者单位: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邹星、陈军.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2]杨敏.善意取得制度中特殊问题研究.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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