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位乘客在出租车上受到了歹徒的袭击,然而“的哥”却没有及时帮助,也没有报警,致使乘客身中多刀。伤愈后,这位乘客将车主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的哥”有没有义务见义勇为,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出租车上受伤,”的哥”置若罔闻,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法律的惩罚,乘客能够讨回公道吗,车主和出租车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经过现年的漫长审理,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于2003年11月下旬对此案做出判决车主赔偿乘客乘车途中 的经济损失3000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内被砍,的哥置若罔闻
向国林是重庆市万州区人。2001年3月 7日那天凌晨,他从朋友家独自步行回家。就在向国林走出朋友家没多远,突然从路边闪出一个黑影,手里面拿着一把尖刀,要他交出钱来,向国林知道遭遇抢劫了。向国林称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歹徒不相信,然后在向国林身上搜索。然而,歹徒最终也只在向国林身上搜出几元钱来。歹徒觉得很晦气,动手打了向国林,然后钻进了另外一条小巷。
向国林因为身上没有带钱免遭一劫,但是当他回头望见持刀男子钻进小巷时,知道歹徒还会在此抢劫其他人,一种正义感油然而生,他决定阻止歹徒再行抢劫。于是,向国林前行百米后,招停了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坐上副驾驶位置,要司机往回开,对歹徒进行跟踪,同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向国林对给司机说,”到公安局,然后在前面那个路口停一下。随后,向国林拿出没有被歹徒搜到的手机,给”10“打电话。当车开到歹徒躲藏的地方,向国林正好接通”110”台的电话,在问“你是‘110‘吗,”这时被歹徒发现了。
歹徒听见向国林在报”110”,喝道”你还敢报110,,然后就拿着刀追向国林所乘的出租车。向国林连忙叫司机开车,但司机没有任何举动。正在说话间,歹徒一刀砍中向国林,然后又挥刀砍来。向国林一边躲闪,一边求司机开车,“你快开车,你不开车是要犯法的。”然而,司机不仅没有开车,还称,”你俩有什么事下去打,别把我的车子弄脏了。”歹徒砍伤向国林的手、脚等部位后,立即向巷子里逃跑了。
在向国林的请求下,司机载着满身是血的向国林来到公安局。在门口遇到公安干警,司机带着警察到案发现场追捕歹徒,未果。向国林随后独自到三峡中心医院接受抢救治疗,3天后出院,被鉴定为轻伤,用去治疗费用约2000元。
麻木,司机的行为引起人们强烈反口向,纷纷指责司机的冷漠。万州区公安局立即指示出管办迅速查清事件真相,给予严肃处理。经查,该出租车车牌号为,渝 AFl 285,当晚驾车的司机叫李永江,车主系闵盛华,挂靠单位是万州区龙宝出租汽 车有限公司。
为什么李永江视而不见,会如此冷漠呢,李永江事后称,歹徒对他称,不允许他开车,如果他开车歹徒就砍他。所以,当时他也不敢开车。同时,李永江称,当时,他不仅没有条件救助向国林,而且也不知道谁是坏人,谁是好人,因为在向国林上车之前,并没有向他说明什么原因。
按照重庆市政府68号令的有关条款规定,李永江作为出租车司机,对车内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违反了《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出管办对李永江处以当地对出租车司机的最严厉处罚批评教育并罚款3000元。李永江不服,出管办随后还为此进行了当地首次处罚听政。听政的结果支持了出管办的处罚决定。 运输合同纠纷?谁为“的哥”买单
向国林认为,如果司机能够开车,他就不会被歹徒砍伤了,而这一切都是司机没有施救所造成的,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而向国林喋血出租车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组成法律援助小组,为向国林提供法律援助,这更坚定了向国林用法律讨回公道的决心。
原告代理律师程地泉认为.出租车客运关系,除了跟一般的旅客运输合同一样有保障旅客的安全,准时地到达目的地,以及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共同特点外,还有一个和其它旅客运输合同不同的就是,驾驶人员要接受乘客行车路线的指示。本案当中,出租车司机违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没有接受乘客行车路线的指示,而导致乘客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纠纷。
那么,在选择被告时,他们没有将司机作为被告,而是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将车主和出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是合同的双方,而李永江只是一个司机,他和车主出租车公司的身份是分开的。李永江只是承运人所属的具体实施运输行为的工作人员,是一个职务行为,不是合同的主体。李永江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他有这个义务制止发生在出租车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原告从这个角度去起诉,此案就从运输合同纠纷变成了一个损害赔偿纠纷。
2001年4月,向国林以龙宝出租车公司和车主闵盛华违反客运合同,致己受害,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和代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万元。
对于自己成为第一被告,万州区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觉得有些冤枉。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孙绍明认为,保护乘客的安全和安全送达到目的地是每一个驾驶员应尽的职责,但是出现在车上的伤害事情等,不属于驾驶员职责的事,出租公司和司机都不应该负责。
而出租车车主闵盛华认为,向国林应该告诉司机,他乘车是干什么,而请求司机配合,但他事先并没有告诉司机。所以,他觉得自己成为被告也很冤。而司机李永江在这件事后,已被公司辞退,他对向国林的起诉很不满,认为向国林是想借此要钱。
2001年8月,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当天吸引了不少出租司机和市民旁听。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方面1 客运合同是否成立。2、如何认定承运人和承担本案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问题。双方对此展开了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程地泉认为,向国林与本案的被告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而且运输工具是出租车。而被告代理律师周红升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这个客运合同涉及的两个被告没有义务、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义务代为赔偿。
经过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向国林只有回去等待法院的判决。可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无法解释,法院长期没有对此案宣判。
两年后,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终于在 2003年们月做出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是打表计费,下车时付费,而不是像其它客运车辆先买票后坐车。向国林未支付车费下车,表明双方未终止客运合同,所以该案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运输合同纠纷?谁为“的哥”买单? 的旅客。向国林在运输途中遇到持刀歹徒危险时,曾多次要求驾驶员开车救助,但李永江置若罔闻,致使向国林受到伤害,这一对旅客未尽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车主闵盛华赔偿乘客向国林乘车途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322 43元,龙宝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一审两年,彰显司法正义
为何该案一审两年,据了解,除了法律上的”盲点”以外,如何认定承运人和承担该案责任也是该案的一个难点。法律车主和实际经营者之间到底有种什么责任来约束呢,
接受采访的出租车司机说,遇到类似情况,其实有很大的顾虑是,司机只是一个打工者,上面还有几道老板,假如遇到危险就有后顾之忧。这其实涉及到一个管理体制的问题。出租汽车公司相关人士称,如果解除出租车承包制,出租司机直接由出租车公司聘请,成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这样,遇上类似事情,出租车司机出面保护乘客利益而受伤就属于工伤,出租车公司将负责其产生的后果。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该案主审审判长谢合安接受采访时称,作为乘客,只要上了出租车,驾驶员就有义务将他安全送达目的地,无论他是不是出于跟踪罪犯的目的。当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驾驶员是否该挺身而出固然有待讨论,但驾驶员只顾自身利益而不顾乘客利益,这种行为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向国林的代理律师程地泉称,这是一起特殊的新型民事侵权案。乘坐被告所有的出租车,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雇请的驾驶员理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将原告安全、准时地运往目的地并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依据《运输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国林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林刚认为,向国林所遭遇的是一种不可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公共汽车、轮船、飞机、出租车等公共运输工具都随时可能遇上。如此,承运方不可能编后有事先的准备,也无警察权,只能以自身力量所及进行反抗。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承运方可以免责。
而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军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他认为.当乘客一上出租车就和出租车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出租车就有义务安全地把乘客送达目的地。而该案中,面对歹徒伤害乘客,出租车司机李永江不作为,无形当中形成了配合歹徒的嫌疑。如果不给予车主方一定的法律制裁,那今后如何叫市民能放心的乘坐出租车呢,
经过审慎的两年多审理后,对一个法律空白做出判决,也许判决结果并不重要,但是其探索性地把法理与现实结合,直面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真正彰显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向国林因为身上没有带钱免遭一劫,但是当他回头望见持刀男子钻进小巷时,知道歹徒还会在此抢劫其他人,一种正义感油然而生,他决定阻止歹徒再行抢劫。于是,向国林前行百米后,招停了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坐上副驾驶位置,要司机往回开,对歹徒进行跟踪,同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向国林对给司机说,”到公安局,然后在前面那个路口停一下。随后,向国林拿出没有被歹徒搜到的手机,给”10“打电话。当车开到歹徒躲藏的地方,向国林正好接通”110”台的电话,在问“你是‘110‘吗,”这时被歹徒发现了。
歹徒听见向国林在报”110”,喝道”你还敢报110,,然后就拿着刀追向国林所乘的出租车。向国林连忙叫司机开车,但司机没有任何举动。正在说话间,歹徒一刀砍中向国林,然后又挥刀砍来。向国林一边躲闪,一边求司机开车,“你快开车,你不开车是要犯法的。”然而,司机不仅没有开车,还称,”你俩有什么事下去打,别把我的车子弄脏了。”歹徒砍伤向国林的手、脚等部位后,立即向巷子里逃跑了。
在向国林的请求下,司机载着满身是血的向国林来到公安局。在门口遇到公安干警,司机带着警察到案发现场追捕歹徒,未果。向国林随后独自到三峡中心医院接受抢救治疗,3天后出院,被鉴定为轻伤,用去治疗费用约2000元。
麻木,司机的行为引起人们强烈反口向,纷纷指责司机的冷漠。万州区公安局立即指示出管办迅速查清事件真相,给予严肃处理。经查,该出租车车牌号为,渝 AFl 285,当晚驾车的司机叫李永江,车主系闵盛华,挂靠单位是万州区龙宝出租汽 车有限公司。
为什么李永江视而不见,会如此冷漠呢,李永江事后称,歹徒对他称,不允许他开车,如果他开车歹徒就砍他。所以,当时他也不敢开车。同时,李永江称,当时,他不仅没有条件救助向国林,而且也不知道谁是坏人,谁是好人,因为在向国林上车之前,并没有向他说明什么原因。
按照重庆市政府68号令的有关条款规定,李永江作为出租车司机,对车内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违反了《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出管办对李永江处以当地对出租车司机的最严厉处罚批评教育并罚款3000元。李永江不服,出管办随后还为此进行了当地首次处罚听政。听政的结果支持了出管办的处罚决定。 运输合同纠纷?谁为“的哥”买单
向国林认为,如果司机能够开车,他就不会被歹徒砍伤了,而这一切都是司机没有施救所造成的,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而向国林喋血出租车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组成法律援助小组,为向国林提供法律援助,这更坚定了向国林用法律讨回公道的决心。
原告代理律师程地泉认为.出租车客运关系,除了跟一般的旅客运输合同一样有保障旅客的安全,准时地到达目的地,以及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共同特点外,还有一个和其它旅客运输合同不同的就是,驾驶人员要接受乘客行车路线的指示。本案当中,出租车司机违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没有接受乘客行车路线的指示,而导致乘客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纠纷。
那么,在选择被告时,他们没有将司机作为被告,而是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将车主和出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是合同的双方,而李永江只是一个司机,他和车主出租车公司的身份是分开的。李永江只是承运人所属的具体实施运输行为的工作人员,是一个职务行为,不是合同的主体。李永江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他有这个义务制止发生在出租车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原告从这个角度去起诉,此案就从运输合同纠纷变成了一个损害赔偿纠纷。
2001年4月,向国林以龙宝出租车公司和车主闵盛华违反客运合同,致己受害,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和代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万元。
对于自己成为第一被告,万州区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觉得有些冤枉。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孙绍明认为,保护乘客的安全和安全送达到目的地是每一个驾驶员应尽的职责,但是出现在车上的伤害事情等,不属于驾驶员职责的事,出租公司和司机都不应该负责。
而出租车车主闵盛华认为,向国林应该告诉司机,他乘车是干什么,而请求司机配合,但他事先并没有告诉司机。所以,他觉得自己成为被告也很冤。而司机李永江在这件事后,已被公司辞退,他对向国林的起诉很不满,认为向国林是想借此要钱。
2001年8月,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当天吸引了不少出租司机和市民旁听。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方面1 客运合同是否成立。2、如何认定承运人和承担本案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问题。双方对此展开了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程地泉认为,向国林与本案的被告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而且运输工具是出租车。而被告代理律师周红升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运输合同关系,这个客运合同涉及的两个被告没有义务、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义务代为赔偿。
经过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向国林只有回去等待法院的判决。可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无法解释,法院长期没有对此案宣判。
两年后,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终于在 2003年们月做出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是打表计费,下车时付费,而不是像其它客运车辆先买票后坐车。向国林未支付车费下车,表明双方未终止客运合同,所以该案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运输合同纠纷?谁为“的哥”买单? 的旅客。向国林在运输途中遇到持刀歹徒危险时,曾多次要求驾驶员开车救助,但李永江置若罔闻,致使向国林受到伤害,这一对旅客未尽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决车主闵盛华赔偿乘客向国林乘车途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322 43元,龙宝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一审两年,彰显司法正义
为何该案一审两年,据了解,除了法律上的”盲点”以外,如何认定承运人和承担该案责任也是该案的一个难点。法律车主和实际经营者之间到底有种什么责任来约束呢,
接受采访的出租车司机说,遇到类似情况,其实有很大的顾虑是,司机只是一个打工者,上面还有几道老板,假如遇到危险就有后顾之忧。这其实涉及到一个管理体制的问题。出租汽车公司相关人士称,如果解除出租车承包制,出租司机直接由出租车公司聘请,成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这样,遇上类似事情,出租车司机出面保护乘客利益而受伤就属于工伤,出租车公司将负责其产生的后果。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该案主审审判长谢合安接受采访时称,作为乘客,只要上了出租车,驾驶员就有义务将他安全送达目的地,无论他是不是出于跟踪罪犯的目的。当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驾驶员是否该挺身而出固然有待讨论,但驾驶员只顾自身利益而不顾乘客利益,这种行为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向国林的代理律师程地泉称,这是一起特殊的新型民事侵权案。乘坐被告所有的出租车,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雇请的驾驶员理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将原告安全、准时地运往目的地并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依据《运输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国林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林刚认为,向国林所遭遇的是一种不可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公共汽车、轮船、飞机、出租车等公共运输工具都随时可能遇上。如此,承运方不可能编后有事先的准备,也无警察权,只能以自身力量所及进行反抗。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承运方可以免责。
而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军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他认为.当乘客一上出租车就和出租车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出租车就有义务安全地把乘客送达目的地。而该案中,面对歹徒伤害乘客,出租车司机李永江不作为,无形当中形成了配合歹徒的嫌疑。如果不给予车主方一定的法律制裁,那今后如何叫市民能放心的乘坐出租车呢,
经过审慎的两年多审理后,对一个法律空白做出判决,也许判决结果并不重要,但是其探索性地把法理与现实结合,直面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真正彰显了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