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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导致社会风险大大加剧,风险预防成为国家治理的新任务。国家通过民法路径致力于风险治理时,侵权法的重心从关注损害行为之后转向损害行为前后并重,即损害行为之前注重预防与秩序建构,损害行为之后注重加大救济。《侵权责任法》在价值定位方面可以解读为"风险侵权法",在预防、社会调节及救济功能方面较以往有较大改变,其中第87条高空抛物致害情形中的"证明责任"便是例证。高空抛物致害代表着"风险侵权法"的三层建构路径:权利救济、预防机制及和谐秩序功能。因此,《侵权责任法》在制度构建上可通过救济社会化、风险预防与和谐秩序观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