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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管理是每一名成年人的必修课,无论再怒火冲天,也一定要克制,否则不仅会让自己失控犯下低级错误,更会给无辜的人带来灾难。云南省陆良县女子李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口角,情绪失控的她竟然放火烧了租来的房屋。
李某和丈夫唐某结婚后,一直在陆良县某乡村生活。后来因孩子上学等原因,夫妻俩带着孩子到陆良县主城区租了几间房,一边打工,一边供养孩子上学。2020年6月11日,李某与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两人争吵过程中,李某用铁锤砸坏了屋内的电视机、电视柜、茶几,掀翻沙发并把装在矿泉水瓶内的汽油泼洒在沙发及地上,用打火机点燃衣服后丢到地上,继而引发屋内起火。
所幸的是,在邻居齐心协力的帮助下,大火很快被扑灭,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李某的行为致使该出租房部分被损毁,房内一楼物品全部被烧毁。经价格认定,被烧损毁的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共计35428元。火灾后,唐某对被损毁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属家庭矛盾引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的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放火在古今中外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放火行为所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一经实施,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脅,危害性极大。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官提醒,生活中,夫妻难免会因琐事引发争吵,要理性、冷静地表达意见、处理问题,千万不能把情绪当武器,在失控情况下做出违法行为,不要因冲动“引火上身”。
(摘自《云南法制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
案 例
李某和丈夫唐某结婚后,一直在陆良县某乡村生活。后来因孩子上学等原因,夫妻俩带着孩子到陆良县主城区租了几间房,一边打工,一边供养孩子上学。2020年6月11日,李某与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两人争吵过程中,李某用铁锤砸坏了屋内的电视机、电视柜、茶几,掀翻沙发并把装在矿泉水瓶内的汽油泼洒在沙发及地上,用打火机点燃衣服后丢到地上,继而引发屋内起火。
所幸的是,在邻居齐心协力的帮助下,大火很快被扑灭,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李某的行为致使该出租房部分被损毁,房内一楼物品全部被烧毁。经价格认定,被烧损毁的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共计35428元。火灾后,唐某对被损毁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属家庭矛盾引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的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 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放火在古今中外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放火行为所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一经实施,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脅,危害性极大。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官提醒,生活中,夫妻难免会因琐事引发争吵,要理性、冷静地表达意见、处理问题,千万不能把情绪当武器,在失控情况下做出违法行为,不要因冲动“引火上身”。
(摘自《云南法制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