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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定额计价的新的计价模式,是建筑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产物。但在实际应用中,此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还有不少争议。本文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阐述了工程造价结算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并分析了具体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对策。
关键词:工程量;工程造价结算;投标报价;变更工程设计;争议;对策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前工程招投标中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这种计价方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仅有利于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竞争体制的建立。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多样及受某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等种种因素,在实际应用中,此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还有不少争议。因此,通过对存在的争议进行全面的分析,及时矫正存在的错误及问题,采取一定的对策,才能使之更加合理、科学地确定造价,保障各方的利益。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由清单计价规范与清单计价定额计算规则差异引起的争议及对策
《规范》(2008)强制性条文3.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设部《关于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3)解释答疑(一)》中提到: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规范》(200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应按《规范》(2003)第4.0.8条规定执行。对应于此解释,《规范》(2008)的4.3.2条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以上的解释及规范条文表明按照《规范》(2008)编制的招标清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都只能按照规范附录所确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进行工程量的计量,而在进行综合单价的组价上,则应按照计价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来进行换算。
举例来说,某工程基坑大开挖,放坡系数为0.4,外加工作面宽度0.3m,清单规范规定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定额挖土方工程量计算则需要考虑放坡及工作面宽度,即实际的挖方体积。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报价时挖基础土方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中应考虑实际挖方体积和规范的不同,根据施工组织方案中的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来确定挖方的实际工程量,从而组成按照清单规定的挖土方工作量的综合单价。对于业主应注意在竣工结算时,只要挖方深度和基础底面积未发生变化,则工程量不会进行调整;即使开挖深度和底面积发生了变化,工程量按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仍然按照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由以上分析可知: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要仔细查看地勘、设计资料,对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踏勘,根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综合单价,既要保证报价的竞争力,又要接近于实际开挖状况,充分考虑放坡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量变化。业主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按照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土方应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进行审核。
2 由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与竣工结算时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差异引起的争议及对策
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实体性项目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性项目即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括通用措施项目和专用措施项目。一般来说,通用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关,专用措施项目和实体工程量有关。《规范》(2008)第4.7.4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此可见当施工现场发生措施费调整情况后,承包方首先应该分析调整是否属于招标清单漏项或非自身原因造成,如果是,则应该向业主单位申请调整费用,按照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关规定编制增加工程量清单并参考已有的清单报价组成调整费用。
3 由材料价格浮动变化引起的争议及对策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投标人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投标人自行制定的工程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并考虑风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中标和竞争的需要,会尽量壓价。在施工过程中,由材料市场的波动可能带来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扬,随着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势必提高工程造价,这也会给施工单位造成沉重的负担,由此导致的延误工期、拖欠供应商材料款现象以及工程后期的结算困难等问题都可能出现。另一方面,业主为了确保主体结构安全,避免低价恶性竞标,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桩、商砼等实行最低控制单价或指定品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为保证工程质量,结算时,业主应在材料预算价格上做适当的调整,为承包商分担一部分由涨价带来的风险,以利于化解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3.1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可调材料的范围
可调材料是指其价值占工程材料费70%以上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及商砼、砂、石、砌筑用砖,具体品种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应按照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3.2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首先应约定调价幅度范围,一般为5%以内,即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其次要明确主要材料价格基准价、指导价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准,基准期为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d当月的材料信息价。 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采用主要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基于市场客观原因发生的材料涨价,由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风险。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降低建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应采取主要材料双方合理分担、非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包干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对主要材料是否涉及结构安全情况采取差异化方法。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致使材料的涨价,由业主承担材料拖延期间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业主不做任何补偿。
3.3 承包商应注意降低材料价格涨价带来的风险
投标报价应广泛查询市场价格,综合处理形成预算价格,根据清单报价要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查询有关材料的市场价格,并加以梳理和完善形成最终报价;其次应加强周转性材料的管理,降低摊销成本;最后还应注意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多家抢购、卖方抬高市场价的现象,在主要材料价格涨势过猛时,可以适当调整施工时间错开建筑施工高峰期,降低工程造价。
4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结算的争议及对策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招标文件确定后,施工单位只能按照施工图、清单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的约定范围进行施工,但实际工程中往往会发生由于设计图存在细部错误而造成清单文件编制有差漏,建设单位要求增加部分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承包方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投标或合同谈判时候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还容易引起停工、返工以及协调难度增加等后果,因此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4.1 业主變更原工程设计
应提前14d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2 承包方要求变更原工程设计
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报业主委派的工程师审批,如果同意则提出变更价款,调整合同价格,如果不同意,则不允许作出变更。具体来讲:①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③业主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④控制好由施工条件引起的变更,应充分做好现场记录及实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4.3 变更合同价款
《规范》(2008)第4.7.3条规定,对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综上所述,在承包人编制施工结算时,应注意变更内容的合理合规性,对于包含在工程量招标清单中的内容,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实体工程量的增加,不能进行结算费用的增加,对于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但实际情况又必须进行变更的内容,应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设计变更,进入施工结算,向业主索赔。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招标清单时,应仔细考虑施工图、施工现场条件,做到无漏项无缺失;在处理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申请时,应注意审核变更内容是否包含在招标文件、招标清单项目中,是否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对于以上2种情况,如是则不允许进行变更或变更费用不予批准。对于招标清单漏列的项目,业主要求变更的项目,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的项目,则应在设计单位对变更进行技术核定后,再批准变更,变更费用计入工程施工结算。
5 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结算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熟悉法律法规,通晓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各种信息,正确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时处理好结算中所存在的争议,使工程造价更能真实准确地反应市场竞争下的实际价值。这样才能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使工程造价结算工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迟琳.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23期
[2] 刘榕.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材料价格风险管理[J].企业经济,2009年10期
关键词:工程量;工程造价结算;投标报价;变更工程设计;争议;对策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前工程招投标中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这种计价方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仅有利于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竞争体制的建立。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多样及受某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等种种因素,在实际应用中,此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还有不少争议。因此,通过对存在的争议进行全面的分析,及时矫正存在的错误及问题,采取一定的对策,才能使之更加合理、科学地确定造价,保障各方的利益。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由清单计价规范与清单计价定额计算规则差异引起的争议及对策
《规范》(2008)强制性条文3.2.2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设部《关于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3)解释答疑(一)》中提到: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规范》(2003)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应按《规范》(2003)第4.0.8条规定执行。对应于此解释,《规范》(2008)的4.3.2条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以上的解释及规范条文表明按照《规范》(2008)编制的招标清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都只能按照规范附录所确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进行工程量的计量,而在进行综合单价的组价上,则应按照计价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来进行换算。
举例来说,某工程基坑大开挖,放坡系数为0.4,外加工作面宽度0.3m,清单规范规定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定额挖土方工程量计算则需要考虑放坡及工作面宽度,即实际的挖方体积。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报价时挖基础土方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中应考虑实际挖方体积和规范的不同,根据施工组织方案中的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来确定挖方的实际工程量,从而组成按照清单规定的挖土方工作量的综合单价。对于业主应注意在竣工结算时,只要挖方深度和基础底面积未发生变化,则工程量不会进行调整;即使开挖深度和底面积发生了变化,工程量按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仍然按照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由以上分析可知: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要仔细查看地勘、设计资料,对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踏勘,根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综合单价,既要保证报价的竞争力,又要接近于实际开挖状况,充分考虑放坡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量变化。业主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承包商提出的按照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土方应严格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进行审核。
2 由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与竣工结算时实际发生的措施费差异引起的争议及对策
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实体性项目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性项目即措施项目。所谓非实体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包括通用措施项目和专用措施项目。一般来说,通用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关,专用措施项目和实体工程量有关。《规范》(2008)第4.7.4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此可见当施工现场发生措施费调整情况后,承包方首先应该分析调整是否属于招标清单漏项或非自身原因造成,如果是,则应该向业主单位申请调整费用,按照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关规定编制增加工程量清单并参考已有的清单报价组成调整费用。
3 由材料价格浮动变化引起的争议及对策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投标人根据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投标人自行制定的工程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并考虑风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中标和竞争的需要,会尽量壓价。在施工过程中,由材料市场的波动可能带来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扬,随着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势必提高工程造价,这也会给施工单位造成沉重的负担,由此导致的延误工期、拖欠供应商材料款现象以及工程后期的结算困难等问题都可能出现。另一方面,业主为了确保主体结构安全,避免低价恶性竞标,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桩、商砼等实行最低控制单价或指定品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为保证工程质量,结算时,业主应在材料预算价格上做适当的调整,为承包商分担一部分由涨价带来的风险,以利于化解市场因素带来的风险,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3.1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可调材料的范围
可调材料是指其价值占工程材料费70%以上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水泥及商砼、砂、石、砌筑用砖,具体品种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应按照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3.2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首先应约定调价幅度范围,一般为5%以内,即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其次要明确主要材料价格基准价、指导价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准,基准期为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d当月的材料信息价。 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采用主要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基于市场客观原因发生的材料涨价,由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风险。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降低建材价格波动的风险,应采取主要材料双方合理分担、非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包干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对主要材料是否涉及结构安全情况采取差异化方法。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致使材料的涨价,由业主承担材料拖延期间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业主不做任何补偿。
3.3 承包商应注意降低材料价格涨价带来的风险
投标报价应广泛查询市场价格,综合处理形成预算价格,根据清单报价要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查询有关材料的市场价格,并加以梳理和完善形成最终报价;其次应加强周转性材料的管理,降低摊销成本;最后还应注意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多家抢购、卖方抬高市场价的现象,在主要材料价格涨势过猛时,可以适当调整施工时间错开建筑施工高峰期,降低工程造价。
4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结算的争议及对策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招标文件确定后,施工单位只能按照施工图、清单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的约定范围进行施工,但实际工程中往往会发生由于设计图存在细部错误而造成清单文件编制有差漏,建设单位要求增加部分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承包方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投标或合同谈判时候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还容易引起停工、返工以及协调难度增加等后果,因此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4.1 业主變更原工程设计
应提前14d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根据业主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2 承包方要求变更原工程设计
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报业主委派的工程师审批,如果同意则提出变更价款,调整合同价格,如果不同意,则不允许作出变更。具体来讲:①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③业主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④控制好由施工条件引起的变更,应充分做好现场记录及实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4.3 变更合同价款
《规范》(2008)第4.7.3条规定,对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综上所述,在承包人编制施工结算时,应注意变更内容的合理合规性,对于包含在工程量招标清单中的内容,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实体工程量的增加,不能进行结算费用的增加,对于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但实际情况又必须进行变更的内容,应根据变更批准文件、设计变更,进入施工结算,向业主索赔。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招标清单时,应仔细考虑施工图、施工现场条件,做到无漏项无缺失;在处理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申请时,应注意审核变更内容是否包含在招标文件、招标清单项目中,是否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对于以上2种情况,如是则不允许进行变更或变更费用不予批准。对于招标清单漏列的项目,业主要求变更的项目,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的项目,则应在设计单位对变更进行技术核定后,再批准变更,变更费用计入工程施工结算。
5 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结算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熟悉法律法规,通晓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各种信息,正确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时处理好结算中所存在的争议,使工程造价更能真实准确地反应市场竞争下的实际价值。这样才能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使工程造价结算工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迟琳.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23期
[2] 刘榕.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材料价格风险管理[J].企业经济,200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