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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联邦德国的工厂,凡职工满5人者,均成立企业委员会,其成员由职工选举产生。这是1972年《企业委员会法》明确规定的。企业委员会首先拥有参与决定的权力,即与厂方就某项事务共同决定的权力、简称共决权。其范围包括报酬原则、休假、劳动保护、企业分红等。它在如下问题上拥有协商和咨询权:人事计划、招工和解雇,劳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