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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的“爱的万国法”到上世纪40年代《联合国宪章》第42条,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有了其合法性依据。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人权保护而提出的,但是自冷战结束后,以美英为首的西方大国借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制造了“轰炸南联盟”、“叙利亚事件”、“推翻卡扎菲政权”等事件,妄图干涉别国内政,并借此提出超越国际法的“新干涉主义”。本文旨在从国际法视角看新干涉主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通过学理分析结合相关案例,讨论新干涉主义是否合法并符合人权保护原则,同时探究我国对新干涉主义的态度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