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浪动物伤人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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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現今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原饲养动物的主人缺乏责任心和法律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于动物管理力度不够。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原动物饲养人赔偿受害者的条款,但在实际中很难实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三方面建议。
  关键词: 流浪动物 伤人 赔偿
  
  近几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疯狗咬人”事件,这些疯狗一般是无主的流浪动物,被害人轻则致伤,要付出几千元的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重则失去生命,一时间流浪动物伤人的问题被提到了法治日程上来。流浪动物给社会的环境及人安全问题都提出了思考,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流浪动物?依照《民法通则》和将于2010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应该得到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而实际上,受到因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咬伤的人却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初衷是不相符的。面对这些流浪动物给我们造成的伤害,我们应该找到何种解决办法呢?
  
  一、流浪动物伤人的原因
  
  近几年在各个角落里,出现了许多的流浪猫和流浪狗,它们聚集在一起,栖居在某个无主的房屋、垃圾箱、社会公用设施中,成群结队地寻觅食物,也在不断地繁殖。这些流浪动物影响到市容市貌,威胁社会环境卫生,更令我们害怕的是这些流浪动物也危及了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在街头巷尾流浪动物伤人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有如下两点:
  (一)饲养动物的主人随心所欲,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意识。一些人没有责任心,由于生活条件变化,不能获得比较好的住房和居住的生活条件,也可能是孩子不喜欢这个宠物了,不再允许家里饲养动物,而遗弃这个动物,还有可能是不能承担不起动物登记、防疫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都是动物主人没有责任心的表现,是对社会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表现。
  (二)行政机关对于动物管理力度不够。虽然各地方都制定了关于管理动物防疫的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却很困难。政府缺乏管理家庭饲养动物的一整套的执法体制,导致了在这一方面处于无秩序状态。正是行政机关没有惩罚和管理措施,导致遗弃动物的人无所畏惧。一些人也不管从哪里抱来的动物就当宠物养,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上门登记检查,他们更不会主动地到动物防疫部门去检查,一旦发现宠物疯了就遗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市场上很多动物没有经过检查,也没打过防疫针,市场交易也很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二、遗弃动物伤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赔偿难以实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将于2010年7月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这两部法律条文我们会发现,对于动物伤人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虽然已经脱离了原主人的控制,一旦给造成损害,原主人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条文规定得很明确,可是流浪动物伤人后,我们很难找到原主人或者是饲养人,这样的官司是只有原告,而找不到被告,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立案,诉讼不能成立。法律条文明确而具体,却在实践中很难适用,失去了立法的意义,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三、解决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的建议
  
  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于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主体作出了规定,但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法律的规定失去了它应用的效用,并不能解决实际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行政机关必须对动物进行信息管理和防疫。为防止饲养动物主人心存侥幸,对遗弃动物和非由第三人故意使得动物逃逸的情况,一经查出就给予处罚,并且赔偿因此所给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损害。现今我国的动物信息管理并不规范,许多动物丢了也很难找,只能贴出的体态、特征、种类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电子芯片的方式,将动物身上的芯片信息输入电脑就能很容易地找到动物的主人和动物的一切相关信息,我国应该学习吸收先进技术。对于找不到主人的流浪动物,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以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对于没有恶疾的无主的动物应该统一安排在流浪动物收容所,以待想养宠物的人来领养,费用应从行政机关对饲养动物主人收取的信息管理和防疫费用中支出;对于疯狗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流浪动物,没有争议的是击毙。
  (二)流浪动物伤人责任应分段。流浪动物伤人,本是遗弃动物主人的责任,但如果找不到原主人,在现代社会当这种社会现象危及人身权时,政府就有义务承担教化和治理的义务,因流浪动物伤人的法律赔偿责任此应分清责任阶段。如果主人故意遗弃、放走动物以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帮助下,查找动物原主人,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已被收容的动物伤害或者经查动物并未进行信息登记找不到主人,应该起诉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虽然分段的法律责任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法律,前者属于民法的范筹,后者则归类于行政法,但这样的责任区分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既可以增强动物主人社会责任心,又可以保障社会环境的安定,最大的益处就是能够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害人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在流浪动物伤人的事件中,以疯狗咬人为多。按照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和社会关系来看,一个家庭一旦遇到严重的伤人事件就会遭到巨大的精神打击,精神损害赔偿也能抚慰受害人近亲属。因此,当被动物咬伤严重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各地区家庭饲养的动物越来越多,街道也出现了成群的流浪动物,如果对这种现象不加以重视,悲剧将不会停止上演,与此同时,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也不能保障。只有认真履行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对造成流浪动物伤害的原主人进行有效的登记,才能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潘志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探析[J].政法论坛,2007,(4).
  [2]施璟.关于动物侵权的比较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12).
  [3]郑昭文.完善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思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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