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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两岸间经贸交流的正式制度安排,ECFA的法律基础包括:第一,它是两岸以独立关税区的主体资格成为WTO成员后,互签的符合WTO有关规定的经贸合作协议;第二,在它的谈判和实施中,两岸的行政机关和"两会"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以及公法理论中具有明确的权力来源和主体定位,即两岸之行政机关有权主理两岸的经贸往来事务,而"两会"作为行政委托的受托人亦有权谈判并签署EC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