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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中,作为融资方,上市公司能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市场披露信息,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对该企业、证券市场以及市场监管者的信心,而且决定着市场中资本流向和流量,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效率,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
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不可谓不详尽,先后制定了几十项信息披露的文件,内容涉及发行、招股、交易、并购、关联交易、退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吸收合并、资金使用、会计报表、内部控制以及一些特殊的上市公司如证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等等,而时间上则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竭尽周详。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不能令人满意。
一、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
(一)在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有些信息往往在市场中流传已久,为多数人知晓后才予以披露;有的信息披露则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者干脆连基本数据都弄错。
(二)现行的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无效内容太多,淹没了主要有效的信息。有时公司故意玩弄花招,在信息披露上,以拗口的语言和文字,把关键信息尤其是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弄得模糊和费解,降低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三)有些信息披露的规定令人费解,有违信息披露的公开、及时的原则。例如,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两条规定。对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由于具体衡量尺度存在难以分辨的模糊性,在目前市场缺乏诚信的环境中,这一规定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市场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二、改进建议
(一)从严要求信息披露,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加大信息披露的频次。由于信息成本等利己的考虑,没有任何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会主动披露信息,只有通过严格公开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推动其信息披露的改进。因此,应该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次。凡是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包括各种项目操作的具体进展,都应予以披露,把风险昭示给投资者。对于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可参考美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改原有规定的一个季度一次为一个月披露一次;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基金经理也要及时披露,尤其是在发行基金期间更换基金经理,更应及时披露。
(二)尽可能使规则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改进信息披露的格式和文字。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往往存在利己倾向,这使其普遍具有投机倾向,规避政府监管和公众的制约。目前,有些信息披露规则过于粗放,容易出现漏洞,实际上执行的较少,执行不到位的较多。如关于管理层讨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规定指出,“不得仅以描述方式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任何导致对发行人过去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限于财务方面)均应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着重于管理层已知的、从一般性财务报告分析中难以取得且对公司今后有影响的重大事项”。但实际上,此类公告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干脆予以回避。因此,在要求全面披露的同时,要求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如以摘要形式在报刊披露,以全文在网站上披露。同时改进披露语言,把最有效的信息,以最简洁和最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
(三)改革证券监管部门目前对媒体的监督和管理。取消给个别媒体的信息指定披露权,以利促进媒体间的竞争,使“阳光成为真正的消毒剂”。由于存在信息披露的特许权,少数媒体实际上存在垄断利益。为维护其垄断利润,此类媒体无法保持真正的中立,甚至出现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谋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展开真正的监管。因此,应逐步扩大信息指定披露的媒体范围,使得证券监管部门不直接干预媒体的具体报道。
(四)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定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监管当局官员的言行,增强监管政策的透明度。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应规范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官员涉及市场及上市公司的言行,避免因其不当发言而造成市场波动。
(五)加大执法力度,明确信息披露规则中各项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方式,及时、有效、公开处理违规违法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规则及监管部门的公信力。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和其他规则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不缺乏,但规则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就会形同虚设,进而影响其公信力,损害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往普遍存在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及时、处罚不严格、过程不公开,因而失去了其惩戒警示的作用。
(六)将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及质量明确给不同的市场中介负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惩罚落实到机构和人。
(七)改革证券监管部门职能,扩大证券交易所的职权,促进交易所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督促。由于大多数职权都控制在证券监管部门手中,证券交易所职能有限,甚至存在人浮于事,不钻研业务的现象。应逐步提高交易所在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它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督导之责。
(八)在各大证券监管区域建立巡回式证券特别法庭,受理和审理有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和公平性,打击违法违规活动。
目前,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种规章,不可谓不详尽,先后制定了几十项信息披露的文件,内容涉及发行、招股、交易、并购、关联交易、退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吸收合并、资金使用、会计报表、内部控制以及一些特殊的上市公司如证券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等等,而时间上则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竭尽周详。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不能令人满意。
一、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
(一)在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有些信息往往在市场中流传已久,为多数人知晓后才予以披露;有的信息披露则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者干脆连基本数据都弄错。
(二)现行的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无效内容太多,淹没了主要有效的信息。有时公司故意玩弄花招,在信息披露上,以拗口的语言和文字,把关键信息尤其是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弄得模糊和费解,降低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三)有些信息披露的规定令人费解,有违信息披露的公开、及时的原则。例如,新版《股票上市规则》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两条规定。对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由于具体衡量尺度存在难以分辨的模糊性,在目前市场缺乏诚信的环境中,这一规定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市场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二、改进建议
(一)从严要求信息披露,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加大信息披露的频次。由于信息成本等利己的考虑,没有任何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会主动披露信息,只有通过严格公开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推动其信息披露的改进。因此,应该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次。凡是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包括各种项目操作的具体进展,都应予以披露,把风险昭示给投资者。对于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可参考美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改原有规定的一个季度一次为一个月披露一次;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基金经理也要及时披露,尤其是在发行基金期间更换基金经理,更应及时披露。
(二)尽可能使规则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改进信息披露的格式和文字。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往往存在利己倾向,这使其普遍具有投机倾向,规避政府监管和公众的制约。目前,有些信息披露规则过于粗放,容易出现漏洞,实际上执行的较少,执行不到位的较多。如关于管理层讨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规定指出,“不得仅以描述方式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任何导致对发行人过去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限于财务方面)均应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着重于管理层已知的、从一般性财务报告分析中难以取得且对公司今后有影响的重大事项”。但实际上,此类公告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干脆予以回避。因此,在要求全面披露的同时,要求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如以摘要形式在报刊披露,以全文在网站上披露。同时改进披露语言,把最有效的信息,以最简洁和最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
(三)改革证券监管部门目前对媒体的监督和管理。取消给个别媒体的信息指定披露权,以利促进媒体间的竞争,使“阳光成为真正的消毒剂”。由于存在信息披露的特许权,少数媒体实际上存在垄断利益。为维护其垄断利润,此类媒体无法保持真正的中立,甚至出现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合谋的现象,也就不可能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展开真正的监管。因此,应逐步扩大信息指定披露的媒体范围,使得证券监管部门不直接干预媒体的具体报道。
(四)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定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监管当局官员的言行,增强监管政策的透明度。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应规范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官员涉及市场及上市公司的言行,避免因其不当发言而造成市场波动。
(五)加大执法力度,明确信息披露规则中各项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方式,及时、有效、公开处理违规违法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规则及监管部门的公信力。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和其他规则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并不缺乏,但规则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就会形同虚设,进而影响其公信力,损害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往普遍存在对违规行为处罚不及时、处罚不严格、过程不公开,因而失去了其惩戒警示的作用。
(六)将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及质量明确给不同的市场中介负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惩罚落实到机构和人。
(七)改革证券监管部门职能,扩大证券交易所的职权,促进交易所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督促。由于大多数职权都控制在证券监管部门手中,证券交易所职能有限,甚至存在人浮于事,不钻研业务的现象。应逐步提高交易所在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它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督导之责。
(八)在各大证券监管区域建立巡回式证券特别法庭,受理和审理有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和公平性,打击违法违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