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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自身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反省,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强化了金融监管。本文拟从回顾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入手,观察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监管的新动向,努力找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动向;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4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15-03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发展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各个国家想方设法加快本国金融市场的建设,努力抢夺金融制高点。2007年底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进而蔓延为全球金融危机,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在保证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金融产品创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全球进入后危机时代的背景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强化金融监管意识,对我国的金融改革深入发展尤为重要。
(一)金融监管是应对外部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外部效应主要是指负外部效应。相对于其他类型机构而言,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要更强一些,当银行的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风波的时候,由于银行的资产价值一般是大于清算价值,根据先到先得原则,金融机构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问题。同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杠杆率较高,金融机构倾向于短债长用,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此次由美国开始的次贷危机继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最终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金融机构较强的外部效应和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都要求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是应对市场不完善和市场失效的需要
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可能出现市场失效。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结果可能就是市场失效。同时,现代社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消费者无法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评价金融机构的稳健程度。另外,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还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金融市场的可能失效要求金融监管。
(三)金融监管是来自于消费者的自然需求
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为其提供保障和信心的支持。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产品缺乏了解,要深入了解金融行业、金融产品,进行合理的消费选择,从个人成本上来说,成本太高,而且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化,消费者没有能力来深入了解金融产品是否安全稳健。另外,金融监管也是稳定消费者信心的需要,缺乏信心,消费者就会退出市场,甚至引起市场崩溃。总之,金融监管对消费者来说,是其自然需求。
二、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监管新动向
(一)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此轮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随着此轮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
国际社会认为,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使得金融监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警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散,而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则放大了危机的破坏作用。因此,开展逆周期监管,平滑顺周期效应造成的市场波动,成为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关注资本制度的顺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机制和相应的工具, 完善反周期监管措施以提高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表了3个重要的监管指南,都与调整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有关。
(三)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
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 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三、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缺乏前瞻性。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四)金融创新不足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体系发达国家金融创新过度的问题,而我国却因为有限的金融创新免于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破坏。但中国的金融发展目前更多的是政府控制,政府对金融机构创新的管控力度是非常严的,创新都需要监管部门审批,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增加对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繁荣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市场的落后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全面的落后。我国金融创新不足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软肋。
四、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指出,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缺乏监管的监管对象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现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其次,要加快制订有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并且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这会在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形成监管真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和磋商机制,进行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目前应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其次,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体制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该组织除包括“一行三会”外,还应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国际接轨,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四)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发各种金融产品,将各类风险适当分散,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为金融创新培育成长舒适的土壤,只有这样,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才有可能后来者居上。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处理不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时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创新的基本前提,不为过度逐利而开展创新。二是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监管环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责任编辑:云 馨)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l.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
[3]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02).
[4]王自力.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中国的对策[J].银行家论坛,2009,(09).
[5]巫文勇.论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与监管机构设置[J].中国证券期货,2010,(08).
[6]杨福明.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市场结构变化与金融制度重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03).
[7]张丽.基于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模式改革探讨[J].商业时代,2008,(04).
[8]张洋.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0,(05).
[9]苏新茗.全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改革之道[J].国际金融研究,2010,(01).
[10] 廖峥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J].国际资料信息, 2010,(01).
[11] 项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研究[J].华北金融,2010,(06).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动向;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4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15-03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发展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各个国家想方设法加快本国金融市场的建设,努力抢夺金融制高点。2007年底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进而蔓延为全球金融危机,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如何在保证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金融产品创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全球进入后危机时代的背景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强化金融监管意识,对我国的金融改革深入发展尤为重要。
(一)金融监管是应对外部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外部效应主要是指负外部效应。相对于其他类型机构而言,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要更强一些,当银行的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风波的时候,由于银行的资产价值一般是大于清算价值,根据先到先得原则,金融机构更容易产生系统性问题。同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杠杆率较高,金融机构倾向于短债长用,这些都导致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此次由美国开始的次贷危机继而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最终演变为全球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金融机构较强的外部效应和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都要求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是应对市场不完善和市场失效的需要
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可能出现市场失效。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结果可能就是市场失效。同时,现代社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消费者无法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评价金融机构的稳健程度。另外,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还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金融市场的可能失效要求金融监管。
(三)金融监管是来自于消费者的自然需求
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为其提供保障和信心的支持。消费者对相关金融产品缺乏了解,要深入了解金融行业、金融产品,进行合理的消费选择,从个人成本上来说,成本太高,而且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化,消费者没有能力来深入了解金融产品是否安全稳健。另外,金融监管也是稳定消费者信心的需要,缺乏信心,消费者就会退出市场,甚至引起市场崩溃。总之,金融监管对消费者来说,是其自然需求。
二、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监管新动向
(一)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此轮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随着此轮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
国际社会认为,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使得金融监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警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散,而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则放大了危机的破坏作用。因此,开展逆周期监管,平滑顺周期效应造成的市场波动,成为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关注资本制度的顺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机制和相应的工具, 完善反周期监管措施以提高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表了3个重要的监管指南,都与调整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有关。
(三)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
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 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三、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缺乏前瞻性。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四)金融创新不足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体系发达国家金融创新过度的问题,而我国却因为有限的金融创新免于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破坏。但中国的金融发展目前更多的是政府控制,政府对金融机构创新的管控力度是非常严的,创新都需要监管部门审批,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增加对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繁荣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市场的落后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全面的落后。我国金融创新不足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软肋。
四、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指出,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缺乏监管的监管对象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现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其次,要加快制订有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并且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这会在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形成监管真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和磋商机制,进行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目前应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其次,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体制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该组织除包括“一行三会”外,还应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国际接轨,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四)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发各种金融产品,将各类风险适当分散,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为金融创新培育成长舒适的土壤,只有这样,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才有可能后来者居上。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处理不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时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创新的基本前提,不为过度逐利而开展创新。二是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监管环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责任编辑:云 馨)
参考文献:
[1]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胡祖六.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l.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
[3]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02).
[4]王自力.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中国的对策[J].银行家论坛,2009,(09).
[5]巫文勇.论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与监管机构设置[J].中国证券期货,2010,(08).
[6]杨福明.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市场结构变化与金融制度重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03).
[7]张丽.基于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模式改革探讨[J].商业时代,2008,(04).
[8]张洋.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0,(05).
[9]苏新茗.全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改革之道[J].国际金融研究,2010,(01).
[10] 廖峥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J].国际资料信息,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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