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服务业开放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

来源 :教育前沿·理论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xiaoya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法学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体现,必然需要适用时代的要求。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逐渐自由化的要求,我们的法律服务业将面临新的挑战。为迎接挑战,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须定位为法学职业教育,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不能片面的引入美国的案例教学的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 案例教学 复合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1875(2008)10-007-03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法律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要求,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事业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我国法学教育所遇到的这轮新的挑战,事实上绝不亚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和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所带来的挑战。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随着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美国等“复合型”法律人才将随着开放逐步的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预见,在现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改革的前提下,美国的法律复合型人才将会比中国的人才具有“比较优势”。跨国法律服务业的竞争,将对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产生重要的影响。据统计,全球规模和收入最大的50家国际性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半的已经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可以合理的预见到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日益开放,来自其他的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业将会日益增加,这将对我国的法律服务人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中国的法律教育如何应对这一危机,如何发挥原有的优势,这是中国法学教育界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无容置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输送了大量的人才。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实力和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和法律人才作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有力工具,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也发生相应的改变。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下,如何进一步的完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使其能够进一步的符合国家的政治需要,并能够满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进一步的参与国际国内竞争,这是法律教育界共同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也迫使法律服务贸易的模式、方法和内容和范围必须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为保证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实现和应对国内外各种竞争,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需要在充分正确认识我国司法特点和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和模式,重构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本文拟从法律教育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角度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模式。
  
  一、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依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和现有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学定位均是比较落后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没有发展出自身固有的体系和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旧政府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排斥,对之前存在的法律制度和法学家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由于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在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学是以专政工具的形式出现的,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学教育而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共体”的职业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训,关键是政治上拥护党的路线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开放后,在部分法学家的努力下,在当时政府的首肯下,法学界开始试图摆脱历史的羁绊,创立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因此法学开始从政治学脱离出来,一些大学中的法学院开始从政法学院脱离出来这一微小变化就是法学独立过程的脚注。当下,法学已经成为我国高校中一个重要的文科专业,但是法学依旧囿于大学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框架下,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学科化和学院化为主流的。如果说学院化的教学模式或者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是合适的,因为当时我国的法学人才出现断层,在国民党时期培养起来的法学家已经垂垂老矣,而年轻的法学家尚未形成独立的群体,各个法学院系中教师奇缺,法学培养模式的学院化有助于当时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各地、不同层次的法学高校输送教师队伍。但是,法学教育的学院化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看已经不合适。从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来看,本科法学教育的模式应该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主。从二十世纪末开始,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关系,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笔者认为,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法律教育培养大量的法律职业人和法治精英。从“依法治国”的方略看,就一个国家而言,经济与社会发展应该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教育的使命和时代任务主要取决于时代发展的主题,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从历史的范畴看,近现代以来,国家发展中的阶段大体可分为三个重要的时代。一是创立国家的时代,二是建设国家的时代,三是管理国家的时代。在这三个时代所需要的主干人才是政治家、技术专家和法治精英。可以说,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国家逐渐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或第二次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社会进入管理型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运行和发展,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具备制定规则、构建秩序和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的素质),因此,除了法律职业需要大量具备大量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的专业化法律人才外,大量优秀法律人才将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领域(鉴于执政党要执政的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将成为政治素质的主要内涵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势必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和国家的宪法原则,这表明中国法治建设已经从创建法制阶段转向深化法治阶段。法学教育主要承担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资源的历史使命,主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职业后备人才,也为全社会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并不是一个完成等同的概念,但是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主要是法律服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这个可以从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教育为法律界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可以看出。而法律职业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提供了指引。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对服务贸易的分类,法律服务属于专业服务的部门,法律职业作为一只特殊的职业,和其他专业化的职业例如会计、医生、建筑师等职业一样,均需要有个基本的职业资格要求,具有一整套的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职业标识、职业规则、职业要求、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等内容,而且对准备进入和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员都设计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教育制度、培训制度和考试制度。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法律职业主要指的是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主的一个“法共体”,要成为“法共体”必须首先成为一个律师,法官是由优秀的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事实上是政府律师担任公诉人的职位。随着社会发展和分工的细化,社会对这一“法共体”的要求是越来越高,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社会和民众对法律人才的期望也是越来越高。从这个共同体的结构上看,法官是这个共同体的金字塔顶,而律师是这个金字塔的最大部分的基础。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追随“法共体”执业的要求为基础,才能使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能够适用“法共体”的基本要求,另一方,也才能适用国际化的需要。由于“法共体”的最大部分是律师,而其他的“法共体”也是从律师中转化过来的,因此,本科法学教育应该主要以培养合格胜任的律师为出发点,至于从律师转为法官和检察官所需要的知识,完全可以通过在转岗之前的其他职业培训和教育来完成。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事实上从律师到法官或者检察官并不需要特别的众多的培训,只要是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成功转型。
  
  二、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教育必须是复合型的、注重实践的
  
  在法学教育中,首先必须要培养复合性的法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日益深化,法律职业出现新的特点。首先,法律职业需要面对的对象日益复杂化,法律职业需要面对是社会中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因此,他们需要广泛的面对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历史、民族和宗教等等的因素。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案件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除了涉及法律的规定外,还有事实问题,对一个案件的事实问题的了解和解决,往往需要不同行业和学科的专业知识。这不但关乎案件真相的查明,而且将影响各方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价值的判断。由此,一个好的律师,除了熟悉法律这一基本要求外,还必然是要对某一类领域有专业的认识,举例说,如果一个律师是做民营企业上市的,则其除了必须要知道证券类的法律之外,还必须要能够看懂会计和审计表等财务报表和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而随着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从事跨国金融、知识产权和反倾销等服务与外国律师同台竞争的时候,国内律师除了需要精通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外,还需要具备该行业的运作管理知识,由于跨国化和涉外性,使得这些问题更加具有复合性。因此,对于一个“法共体”而已,必须是熟悉法律知识并且通晓某些其他行业和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法律的本质,法律必然是要和其他的领域、其他的学科互相渗透的。就如全球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时刻提醒学生,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并不存在于真空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学科,能够并封闭起来或者去人类社会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是作为一个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均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随着中国的经济的发展,法律对社会干预的程度将日益加大。随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这些社会关系所设计的领域和行业以及专业知识也将日益专业化,与一般的社会常识将日益脱离,因此,这些法律问题如要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将有赖于兼具法律和非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次,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人的培养离不开法律的职业化,如果没有法律专业化,那么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形成一批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而法律职业化同样不能离开法学教育,预备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必须首先受过相应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前置条件。因此,法学教育提供了需要提供法律职业者法律知识、法律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在当今发达国家,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技术性学科,在学以致用的原则指导下传授。在中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上,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式的教育。讲授式教育尤其显而易见的优点,如讲授的内容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做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的教学方式也有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学生在课堂上处于被动的状态下,属于被动的听讲和做笔记,由于没有课程预习的环境,因为大多未能引出自己的思考。另外,也不利于学生培养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在课堂上,学生所接受的主要是课本法律知识和讲课人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的、充分的讨论实际案例。虽然启发式的课堂讲授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式教学的不足,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讲授式法律教育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在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这一教学方式主要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传统决定的。由于成为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讨论,起草的学者和立法者在立法时首先探讨并选择了有关的理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因此这些条文的背后都存在某些观念和理论。教师在讲授法律时,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长此以往,能够把这种理论讲授的系统、深奥和复杂的教师成为学术大家,法律的应用层面被忽略了。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方式上的弊端,直接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脱节的问题极为突出。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学本科生在毕业后,往往不能够即时胜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业务,需要经历一个边干边学的过程。鉴于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严重脱节,使得法学院本科毕业的学生面临诸多的就业问题。改变这一局面,就需要在法学教育中更加注重实践的环节,需要强化“法律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环节。
  
  三、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批判与借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以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学生运用法律等实践能力不强的问题。笔者认为,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并不适宜全盘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这是由美国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所决定的。
  在美国首创法学教育中案例式教学的是在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的朗代尔教授。朗代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成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的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途径,如果不是唯一的,就是学习这些包含在这些原理的案例。经历过一百年的不断完善,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终于在美国法学院得到普及,迄今为止,案例教学法一直是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流方法。但是这种案例教学的方法在美国被采用有其先天的优势性。首先,美国的法学本科生均是受过非法学专业的训练的,无论是在知识结构上,还是在自主分析能力上,或者是在社会经验上,使得他们更能够从各自的角度,对案件展开针锋相对的对抗式辩论,因此,案例教学饭在美国中采用最多,但是相比之和美国具有很多相同法律传统的英国,其法学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是比较接近的,比较重视系统讲授,即使采取案例,也是在教师主导下的案例分析。其次,这种学习的方式主要是在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的效力就如大量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因此,对案例中不同意见的讨论和学习,其实就是在学习法律规则。学生通过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讨论,习得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原则,规则,并将其运用与以后的实践中。我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具有的相同特点是对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形式结构和纯粹性的强调。大陆法律的法典化成为这种系统教育的现成素材。大陆法系思维方式更多的呈现出演绎的特征,就是从现存的有效的立法中找到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最后推论出必然的结论。大陆法系偏向法律实证主义理念,以追求形式正义为只要目标,立法“概念主义”色彩浓厚,法律适用强调“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非冗性”。简言之,就是在大陆法系,给定的法律规则必须得到重视和执行,法官的创造功能不大。如果偏离既定的法律规则大做文章,可能会被视为学法不精。因此,在大陆法学中,法律人才主要必须精于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相应的,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是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而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执法体制也有别于其他的国家,在当代的中国法律实践中,概念主义被发挥到了极致。在中国的司法界,一种司空见惯的做法是,法官在断案首先寻求是否有现成的法律规定,而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够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希望能找到人民法院的审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努力的请示上级法院要求给予指导。这种适用法律的规定,是我国“以法律为准绳”的一种体现,对于诸多法官而已,为了避免办错案,法律规则是越具体越好。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学体系和传统有别于英美等国家,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当然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在美国获得了很多的成功,并被广泛推广,但中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并不适宜照搬美国的案例教学法。
  简言之,由于大陆法系和我国法律体系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并不合适完全的引入案例教学法,其原因在于,案例教学适用于美国,是和美国的判例法体系有关的。而且,晚近,对案例教学的批评的声音也越来越多的出现。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技巧的培养,而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通常而言,在课堂中用于讨论的案子数量是有限的,对有限的案例进行讨论,所习得的法律知识肯定是不系统的。如果一个法科学生不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就难以胜任成文法下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强调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做到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两手都要硬。案例的引入是必要的,但是中国的案例教学引入和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有区别的。在中国,引入案例主要是为了分析,也就是主要探讨如何将现行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由于受到既有的成为法律规则的限制,这些供分析的案例往往具有正确的答案。
  
  四、几点建议
  
  当代国际社会,市场全球化和贸易(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已经牢牢确立。中国,作为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其自由化的步伐为世界所关注,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和消费大国,其巨大的市场也为世界所关注。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已经是其中的一员。在接下来的时间中,人口、技术和资金的自由流动将会加剧,中国面临着迎接挑战和抓住机会的问题。具体到法律服务业,随着自由化的步伐未能和其他的领域相比,但是,自由化和开放是大势所趋。我国的法学教育界应该清楚的认清到法律职业所面临的调整,在法律教育阶段进行必要的调整,应对这些不期而至的调整。
  首先,法学教育首先应当是教授法律的系统知识、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知识,解决法律是什么、法律制度、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运行、法律的精神和理念等问题。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而已,这种知识的重要性是不可取代的。其次,它应该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包括人际沟通、起草法律文书、谈判、收集和分析证据、适用和解释规则、综合整理法律与事实信息、法庭辩论和陈述。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文,而且还应当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甚至是对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法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第三,应该培养的是法律职业者的独特的批判和创新的法律思维,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的思考”。批判性是指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具有不随波逐流、独立、反向或多角度的审视和分析的眼光。当律师需要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件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的能力,当法官需要有能够兼听各方意见并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得出最恰当的判断的能力。创新性是指法律职业者都要有社会责任心,要有为当事人和社会提出建设性的、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方案的眼界和能力。法律思维方式最为重要,学生只有具备了法律思维,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综合的分析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并运用法律推理能力进行思维,应应付各种复杂和新鲜的问题,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在信息时代和法律制度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在法学院学习的短短几年不可能让学生把所有的法律都进行系统的传授。即便是已经把现行有效的法律都进行了系统的传授,在学生毕业后,法律也会被修改和废除,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将会不断的出现,法学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目的,而不是仅仅以提高知识信息为目的。就如一位美国教授说讲到:“我不是数据库,我希望我是一位教师”。这种教育的方式不单只是授人以“鱼”,而且授人以“渔”,这个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巴吉拉斯.拉尔.达斯,刘刚译.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概要:贸易与发展问题和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伯纳德.霍克曼,等.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4]陶凯元.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房东.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约束力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石静霞.WTO服务贸易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伯尔曼,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8]徐崇利.中美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法官型”人才V.“律师型”人才[J].厦门大学法学评论,2006,(6).
其他文献
本论文制备了识别苯脲类除草剂的单克隆抗体,建立了一种检测苯脲类除草剂的酶联免疫吸附检测方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通过计算机辅助分子模拟(Comp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为了合理地设计光学系统以整形激光二极管出射光束,必须准确了解激光二极管的远场分布,然而对于大功率激光二极管仍没有形式简单并且较好反映实际器件特性的光束模型。基于亥
[目的]   1.探讨低浓度砷暴露造成人体DNA氧化损伤情况。   2.探讨低浓度砷暴露对人红细胞膜蛋白的影响。   3.探讨砷毒性的可能作用机制。   [方法]   选择
目的:全面、客观了解江西省县级血防机构的卫生服务能力,评价2007-2010三年间江西省县级血防机构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所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或策略提供理论依据。方法:采用普查方法。沿用基线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卫生人力、基础设施、设备装备、服务功能、收入支出五个方面。采用描述性统计指标对两年县级血防机构卫生服务能力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利用聚类分析法确定最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