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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时代的开启,中国的刑事司法即将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科学配置了检察公诉资源,有利于简易程序中检察功能的发挥,为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得公诉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公正与效率
一、简易程序出庭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公检法”三部门对接上存在矛盾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上,往往在法制科审核后,按照派出所、办案大队为单位各自移送本院审查,也难做到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受理案件上的不集中,对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效率上造成较大影响。
(二)对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的观念和办案水平能力的要求更高
第一,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第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第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带给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真正的挑战。
(三)如何实现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公正和效率价值有时很难兼顾,适用简易程序的代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权利的行使。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要在司法操作的微观问题上正确把握。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
二、应对简易程序全面出庭的若干建议
(一)调整人员结构,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
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缓解公诉部门案件数量增多与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公诉人的业务水平,优胜劣汰,打造业务精湛的公诉队伍,从自身素质上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相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在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程序对接
公检法三部门可以通过会签文件的方式,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探索和建立“简案专办”与“专人出庭公诉”相结合,“集中提起公诉”与“集中出庭公诉”相结合等工作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1.受案环节,由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
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对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集中由其内设的一个部门(如法制科)在固定的时间(如每周五)移送案件监督管理科,同时一并提交全案材料的电子文档。
2.审查环节,专人相对集中审查
公诉部门可以设立“简易程序专门公诉人”,简易程序案件实行“审结归口”,即其他承办人把审结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所有材料一并移交给“专门公诉人”,移交时互相沟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3.起诉环节,集中起诉
将多个案件,一般4-5个简易程序案件的全部卷宗、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打包”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标明“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引起法院立案庭的注意,并可将起诉书、案件阅卷笔录等工作文件的电子文档提供给人民法院。
4.出庭环节,专人出庭
可以由承办人制定出庭预案,预案中提示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由“专门公诉人”负责出庭。“专门公诉人”也可以定期由其他公诉人轮岗担任。
5.审理环节,法院专人办理、集中审理
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实行专人办理,由一个审判员或者一个合议庭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每个月确定几天实行集中开庭、集中审理。
6.简化庭审程序
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简化,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的规定,即认罪的真实性确认程序不能简化(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并且关于量刑的程序也不应省略。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原则上都可以简化,包括宣读起诉书、证据调查程序等。所以,庭审环节可以有以下设想:宣读起诉书后,省略讯问环节;证据按照类别进行概括出示,只宣读证据种类、页码、证明事项,不再详细宣读证据内容;简化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
(三)强化对工作方法的改进
简易程序的设置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转。该程序实施中某一个环节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公诉部门在积极应对中应该冷静客观研判形势,及时采取对策,捕捉机遇,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检察机关在贯彻简易程序实现案件分流时,应将简易程序放置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语境下考量,将效率提升的关口前移,注重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程序简化并重,将一系列对被告人权利确认、证据确定的工作放置在庭前阶段解决,以节省庭审时间。同时,由于被告人出庭时存在翻供现象,庭审中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增加,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机制。
(四)努力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简易程序本身可能更偏重诉讼效率的追求,但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从公正角度出发,在量刑阶段给予被告人必要的补偿是合理的。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量刑优待,立法上对此仍有改进的空间,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例,若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则无需进行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直接进入定罪量刑交易,从而给予被告人适当减轻刑罚作为对价。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鼓励被告人选择的角度出发,应将从轻处罚视为对被告人利益损害的一种补偿。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公正与效率
一、简易程序出庭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公检法”三部门对接上存在矛盾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上,往往在法制科审核后,按照派出所、办案大队为单位各自移送本院审查,也难做到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受理案件上的不集中,对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效率上造成较大影响。
(二)对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的观念和办案水平能力的要求更高
第一,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第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第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带给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真正的挑战。
(三)如何实现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公正和效率价值有时很难兼顾,适用简易程序的代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权利的行使。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要在司法操作的微观问题上正确把握。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
二、应对简易程序全面出庭的若干建议
(一)调整人员结构,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
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缓解公诉部门案件数量增多与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公诉人的业务水平,优胜劣汰,打造业务精湛的公诉队伍,从自身素质上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应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相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在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程序对接
公检法三部门可以通过会签文件的方式,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探索和建立“简案专办”与“专人出庭公诉”相结合,“集中提起公诉”与“集中出庭公诉”相结合等工作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1.受案环节,由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
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对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集中由其内设的一个部门(如法制科)在固定的时间(如每周五)移送案件监督管理科,同时一并提交全案材料的电子文档。
2.审查环节,专人相对集中审查
公诉部门可以设立“简易程序专门公诉人”,简易程序案件实行“审结归口”,即其他承办人把审结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所有材料一并移交给“专门公诉人”,移交时互相沟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3.起诉环节,集中起诉
将多个案件,一般4-5个简易程序案件的全部卷宗、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打包”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标明“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引起法院立案庭的注意,并可将起诉书、案件阅卷笔录等工作文件的电子文档提供给人民法院。
4.出庭环节,专人出庭
可以由承办人制定出庭预案,预案中提示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由“专门公诉人”负责出庭。“专门公诉人”也可以定期由其他公诉人轮岗担任。
5.审理环节,法院专人办理、集中审理
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实行专人办理,由一个审判员或者一个合议庭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每个月确定几天实行集中开庭、集中审理。
6.简化庭审程序
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简化,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的规定,即认罪的真实性确认程序不能简化(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并且关于量刑的程序也不应省略。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原则上都可以简化,包括宣读起诉书、证据调查程序等。所以,庭审环节可以有以下设想:宣读起诉书后,省略讯问环节;证据按照类别进行概括出示,只宣读证据种类、页码、证明事项,不再详细宣读证据内容;简化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
(三)强化对工作方法的改进
简易程序的设置是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转。该程序实施中某一个环节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公诉部门在积极应对中应该冷静客观研判形势,及时采取对策,捕捉机遇,努力开辟公诉工作的新格局。检察机关在贯彻简易程序实现案件分流时,应将简易程序放置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语境下考量,将效率提升的关口前移,注重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程序简化并重,将一系列对被告人权利确认、证据确定的工作放置在庭前阶段解决,以节省庭审时间。同时,由于被告人出庭时存在翻供现象,庭审中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增加,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机制。
(四)努力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简易程序本身可能更偏重诉讼效率的追求,但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从公正角度出发,在量刑阶段给予被告人必要的补偿是合理的。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量刑优待,立法上对此仍有改进的空间,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例,若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则无需进行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直接进入定罪量刑交易,从而给予被告人适当减轻刑罚作为对价。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鼓励被告人选择的角度出发,应将从轻处罚视为对被告人利益损害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