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试点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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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碳排放评价制度指对新增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和评价的制度,可以从源头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我国已有五省市低碳试点进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评价相关工作的探索,为国家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提供了经验。在试点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碳评工作形式:广东省的碳评工作与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案相结合,低碳制度协同形式;北京市和武汉市在节能评估程序中增加碳评内容的协同能评形式;镇江市则建立了一套单独的碳排放评价标准,形成了一独立碳评形式。本文总结了试点探索工作的经验和成效,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和工作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碳评制度低碳试点
  气候变化关乎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为控制不断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在不同的文件或方案中都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的《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中指出了“加强新建项目碳排放管理,积极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并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中长期行动目标。要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的制度体系,将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纳入法定的评价范围,尤其是对新增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和评价,为评价人员在实践中提供指导,进而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
  为深化低碳试点节能减碳工作,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增量控制的需要,全国共有五省市低碳试点进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评价相关工作的探索。为进一步梳理低碳试点在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的进展与成效,总结试点省市在碳排放评价工作中的经验及做法,推动试点省市碳排放目标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为国家设计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提供支撑,国家气候战略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就推进和完善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地方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议展开了交流和讨论。结合对各低碳试点省市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的跟踪与分析进行了研究如下:
  一、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是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可以达到控制增量的目的,有助于弥补我国长期以来对新上项目碳排放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也占较高比例,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可以从源头遏制碳排放的不合理增长,是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和低碳发展制度体系的一项基础手段。碳排放评价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以对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的管控为目的,以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基础,对项目二氧化碳排放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可以促进低碳转型,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能效水平高、碳排放水平先进的行业领域。约束新上项目落实有关碳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推动项目从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均采用先进标准、高效设备、合理技术,坚决抑制新增项目不合理的能耗及碳排放,促进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低碳发展水平,促进低碳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
  三是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可以增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联系,完善我国制度建设,打造“能评”的升级版。达到一定排放量的新建、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实行碳排放评价制度,制定严格的碳准入制度,加强项目的低碳管理;或者要求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在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时,增加碳排放测算、评价、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填写摘要表,对评审、审查和监察等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行碳评与能评的并联审批,确保既不新增项目審批事项、延长审批时间,又能强化企业的低碳发展意识,促进企业的低碳转型、升级和改造。
  二、试点省市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的探索
  开展新建项目碳评工作探索的五省市中,广东省是2010年7月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全国首批低碳试点的省份,北京市、镇江市、武汉市和晋城市是2012年11月被列为全国第二批低碳试点的城市。各省市对此高度重视,如镇江市率先成立了低碳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各领域低碳工作的开展。以低碳试点为契机,各试点纷纷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标,先试先行,明确了低碳发展总体思路、原则和任务,通过低碳发展目标的倒逼机制,结合自身地域差异和控排要求,探索建立符合低碳工作开展情况的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总体情况见表1,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为深化减碳工作,根据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的需要,积极探索新建项目碳评制度研究。试点省市因地制宜,将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量的抓手,相继研究并出台了相关办法、方案和指南。
  广东省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管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活动。为做好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广东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将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对项目的年碳排放量进行计算,作为企业购买有偿配额的标准。表1各地碳评工作进展概况
  地区执行时间工作依据实施方法规模广东2014年8月《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评估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配额购买标准完成31个项目北京2013年12月《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确定项目碳排放水平,提供优化方案建议完成459个项目,核减二氧化碳53万吨镇江2014年2月《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暂行办法》通过隶属度模型综合评价项目生态指标,提出准入修改方案完成123个项目,对18个黄灯项目完成优化整改武汉2014年12月《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指标评估指南》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确定项目碳排放水平,提供优化方案建议完成1397个项目,核减二氧化碳15.23万吨晋城《晋城市新建项目碳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在研)北京市和武汉市本着先期抓大放小、简化流程的原则,出台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及《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指标评估指南》,创新性的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增加碳排放指标评估,指出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时,需要增加碳排放测算、评价、控制措施等内容并确定项目碳排放水平,既不新增审批事项,延长项目审批时间,又对项目从碳排放量计算到减碳措施实施进行全过程的评估。   镇江市为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城市碳排放核算与管理平台为基础,颁布了《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暂行办法》。通过测算项目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以及降碳量等指标,综合考虑能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建立包括单位能源碳排放量、单位税收碳排放量、单位产值碳排放量、单位碳排放就业人口等8个指标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从低碳发展的角度综合评价项目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并提出进一步控制排放建议及措施。
  二是稳抓落实,积极开展新建项目碳评工作。试点省市以印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对评价内容、流程及相关因素做出明确规定(见表2),深化落实新建项目碳评制度,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实施与开展。表2碳评工作实施内容
  地区实施机构评价对象评价性质评估内容涉及范围广东广东省
  发改委省内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预计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项目信息收集,作为配额购买指标计算项目碳排放量和有偿配额购买量能源活动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北京北京市
  节能中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纳入能评审查的项目编制节能专篇年耗能不足2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填写登记表计算项目碳排放量,评价项目碳排放水平,提出優化建议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固定设施电力和热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镇江南京擎天
  (第三方
  机构)年综合排放二氧化碳当量1万吨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前置准入评估其他项目备案计算项目碳排放量,综合评价项目碳排放水平和低碳发展水平能源、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等方面碳排放量、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武汉武汉市
  节能中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纳入能评审查的项目编制报告书,提供建议1000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填写报告表其他项目登记表计算项目碳排放量,评价项目碳排放水平和对所在地总量的影响,提出控制措施能源活动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和回收利用量等广东省配合碳交易配额分配方案(新建项目排放额度总量共计6000万吨),规定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类行业企业,每年预计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项目企业实施碳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碳评工作流程为:由企业提交基础材料;地市级发改委针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和结果核定,提供文件并转报于广东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以发改委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或可研报告作为评估依据,对项目预计碳排放量进行计算,回复企业项目有偿配额购买量。其中电力企业需购买年度排放配额总量的5%,其他行业(钢铁、石化和水泥企业)购买配额总量的3%作为有偿配额,其余配额部分为免费发放。配额有偿发放以竞价形式发放,控排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建项目企业须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购买足额有偿配额并正式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后,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
  北京市和武汉市把新建项目碳评与能评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为: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在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专篇)时,增加碳排放测算、评价、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填写摘要表,在填写节能登记表时增加碳排放测算等内容;节能评审机构在节能评审时,增加对碳排放测算、评价、控制措施等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碳排放水平;节能审查机关在节能审查时,增加控制碳排放的相关意见,结合项目碳排放水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措施时,增加对碳排放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北京市要求满足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三项条件之一的,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凡不在上述三条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申请表。武汉市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镇江市以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逐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建立数学模型和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年二氧化碳排放大于(含)1万吨的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结合每项指标的评价标准,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汇总计算,对于排放不足1万吨的项目进行碳排放量核算。新建项目碳评工作流程为:由企业提交环评报告书、能评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等基础材料;镇江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投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进行预评估,对于年综合排放当量1万吨以上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将包含项目能源、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等方面碳排放量、电力热力间接排放的核算,对节能减排措施、碳减排量和建设方案碳排放的评估,对项目碳排放情况及低碳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以及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节能减碳的优化和改进建议等相关内容的综合评价结果反馈至企业;企业根据改进建议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其中碳评报告书编制费和专家评审费等实施碳评工作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
  三是加强管理保障碳评工作实施成果,提供优化建议促进企业低碳转型。已开展碳评工作的试点省市分别对市/区发改委负责人、能评文件编制机构、评审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宣传和培训,协助各部门尽快提升碳排放评估基本认识和业务水平,保障碳评制度平稳有序开展。依据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等指标对碳排放水平相对落后的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优化方案,督促企业落实低碳转型。   自碳评制度启动以来,广东省已对省行政区域内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个行业列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的共31家开展了碳评工作,年评估量约20家。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公布以上项目企业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展和广东省试点推进情况,适时扩大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目前企业对核算结果接受程度很高,既有项目企业认为新入项目增加了排放总量,应该为新增部分购买排放额度,新入项目企业也为了能够尽快立项开工而积极购买排放额度。试点工作运行以来,各行业企业对新建项目碳评工作配合度良好,新建项目企业购买有偿配额积极性颇高。其中宝钢集团湛江钢铁的一号高炉虽因运转原因尚未购买配额,但也已提交了缓期购买说明。
  北京市开展碳评工作两年来,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项目准入核查和过程监管,全市共有459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含碳评),2014年节能专篇类和节能登记项目总能耗160.2万吨标煤,二氧化碳排放量395万吨;2015年节能专篇类和节能登记项目总能耗137万吨标煤,二氧化碳排放量356万。对其中约10%碳排放水平未达到行业先进值的企业提出优化能源结构等建议和改进方案,并鼓励企业认真落实。企业自觉性较高,基本可接受优化建议。市发改委将能评项目监管纳入节能监察计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項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已开工项目履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在节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发改委将依法处理。有效遏制了新增项目碳排放的不合理增长,从源头核减二氧化碳排放53万吨,碳评制度已逐步成为碳排放控制工作的有效手段。
  镇江市自碳评制度启动以来共对123个需要综合碳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碳排放综合评估,根据模型建立的准入标准对碳排放总量及各项指标综合打分,共计102个得分隶属于绿灯区域内的先进低碳项目可以直接施工,18个结论为黄灯的项目需要根据“碳排放影响综合评估报告书”提出的建议措施对建设方案优化后方可施工,3个结论为红灯的项目不予通过。如其中一家黄灯项目企业采纳了评审专家提出的整改建议,配套安装总装机容量为10MWp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2000万KWh,并适当采用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技术抵消项目对电能的消耗;罐式煅烧炉密封改造技术,通过集成使用煅烧炉负压密封节能技术,阻止空气进入罐式煅烧内,降低了石油焦烧损和冷却水用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道路照明选用风光互补照明设施;借助企业碳资产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时对企业各工序、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重点耗能工序和耗能设备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实现企业能源的精细化管理,从而达到节能减碳的效果。对项目再次综合评估结果达到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绿灯项目标准。对镇江市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对镇江市低碳城市建设、低碳产业发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等发展目标产生正向推动作用。
  武汉市2015年度共完成节能评审项目1397个(节能评估书200个,报告表140个,登记表1057个),总投资6472.68亿元,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467.27万吨,经节能审查后,提出运用绿色制造理念、按照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建立能源智能管理系统、余热回收利用、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技术等要求和建议1100余条,核减二氧化碳排放量15.23万吨,占总碳排放的3.26%。如武汉市轨道交通纸坊线工程,总投资109.32亿元,线路全长16.96km,项目初期总二氧化碳排放量52211.51吨,经评估后提出了建立完善的能源智能管理系统、优化纵断面,提高节能坡设计比例、采用轻量化车体材料等建议,预计可核减二氧化碳排放7474.02吨,占总排放的14.31%。
  三、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特色与亮点
  试点地区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了包括政策、技术和指标体系在内的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一项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评价同时也完成了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工作,为碳排放交易、碳排放管理等后续工作奠定了信息基础;参与碳评的企业单位在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控排、排放核算方面的意识、知识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促进了企业的低碳转型;碳排放评价制度的实施也带动了周边环境产业和咨询服务等相关领域的发展,启发了地方管理碳排放的相关意识和社会认知,带来的附加效应远大于碳评价本身。
  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制度创新,将碳排放有偿配额、碳排放交易和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相互结合,努力打造全面的低碳制度体系。与其他已开展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的低碳试点相比,广东省碳评制度的最大亮点就是将评价结果与碳排放有偿配额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购买有偿配额的依据,使碳排放评价工作的意义落到实处。核算结果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XX新建项目购买碳排放有偿配额有关事项的函》的形式反馈给新建项目企业,企业可清晰了解项目应购买的有偿配额量,二氧化碳排放评价和碳排放交易工作井然有序。由于每年新增项目企业约二十家,数量较少,碳排放评价的工作量不算繁重,广东省的做法是由企业提交基础材料,地市进行初审和结果核定,省发改委对项目碳排放量进行计算。与其他碳评试点使用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价主体的做法不同,由主管部门直接对新建项目碳排放进行评价省去了中间环节,避免了中介之间或中介与项目企业间的利益冲突。既不会出现类似于红顶中介的评价机构对企业乱收费的现象,也不会存在评价机构迎合项目企业,篡改伪造评价结果的现象,为企业大幅缩减了前期评价审批时间和工序,同时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北京市和武汉市创新性的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增加碳排放指标评估,不新增审批事项,从根本上避免了拖延项目审批时间;多次对各区发改委负责人和能评文件编制机构、评审机构进行培训,帮助相关机构提高认识,尽快熟悉碳排放评估工作。另外,北京市还陆续发布了第一批及第二批共42个“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以利于在碳排放评价时的对标;同时陆续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发布了节能减碳相关标准规范等能评配套文件,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技术导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后评价技术规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含碳评价)百问百答》等;不断调整计算方法和依据,及时修订更新补充行业碳排放先进值并与前期阶段项目的碳评内容衔接,逐渐优化完善碳评工作机制,强化项目准入审查和过程监管。   镇江市率先探索实施独立的项目碳评估与准入制度,在能评和环评等预评估的基础上,通过项目碳排放总量、强度及降碳量等指标的测算和能源、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建立了包括单位能源碳排放量、单位税收碳排放量、单位碳排放就业人口等8个指标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指标权重,从低碳发展的角度综合评价项目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并将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评估结论划定为红、黄、绿三个等级,红灯项目坚决不予通过,黄灯项目强制要求其进一步采取低碳技术和减排措施,达到准入标准后方可通过,绿灯项目在提出进一步控制排放建议后可直接通过。碳评估准入制度的实施推进了城市低碳转型升级、特色发展,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低碳发展的绿色观念蔚然成形。
  四、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挑战和建议
  五省市积极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给试点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点:
  一是在简化行政审批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碳排放评价制度的实施,强制性的准入性标准约束,健全的监管处罚机制及碳评后续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本着应放尽放的原则全面放权。要在此环境下建立碳排放评价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对各级政府来说都是一项挑战。为保障制度执行还需要研究如何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进行审批流程,通过创建一系列集成化的审批工作机制,推动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审批流程优化,确保审批高效。同时还要强化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监管有力,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到监督检查要形成有效的闭环控制。此外,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解决民生问题是第一要务,地方有维稳的压力,需要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致使碳评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挑战。
  二是如何统筹碳评、能评和环评三项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同时要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改革目标,就需要对碳评、能评和环评三项制度进行统筹整合,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加快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而这三项制度目前分属三个不同部门管理,碳排放评价又是一项新制度,文件编制机构、评审机构、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核算能力和分析水平较低,造成了制度统筹工作的一大障碍。
  结合五省市在推进新建项目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我们对下一阶段狠抓落实,深化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全国低碳发展提出如下建设性意见:
  一是建议由试点示范带动加紧出台相关政策条文,细化工作方法,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应根据国家及地区的节能减碳形势,及时修正和完善碳评机制、工作程序、编制指南等配套文件。在对重点行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以及节能减碳先进技术目录的制定,更新补充各项指标并与项目碳评内容有机衔接,做到对节能减碳的精细化管理。继续加强对节能减碳、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信息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碳评各方的基本认识和业务水平。
  二是开展区域和行业总量控制,把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做到区域分解,部门行业分解,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匹配,明确“十三五”目标分解落实机制。促进碳评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增强碳排放管理的透明度,夯实碳评制度运行的基础,完善项目碳排放量的计算依据,加大碳评工作的实际意义,提高评估项目碳排放水平的准确性,增加行业内运行工艺优化的良性竞争,提升企业对碳减排工作的关注度,调动企业实施低碳减排的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向能效水平高、碳排放水平先进、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项目。
  因此,扩展碳评工作涉及范围,统筹碳评制度与其他低碳政策的协调推进,是碳评制度作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增量的重要抓手。将其与保障国家低碳发展路线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快体制机制先行先试;将碳评制度与峰值目标和总量控制目标相结合,把制度落实到项目统筹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与碳排放交易、基金和长效市场机制相结合,使企业意识到减排可以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扩大碳评制度为低碳减排带来的实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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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政策法规部助理研究员。杨秀(通讯作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政策法规部副研究员。徐华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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