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民事诉讼证据的改革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到目前止,改革仍在持续,改革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包括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明标准、质证、认证等方面。但是,如果仔细回顾一下,就不难发现,改革的中心依然是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却始终忽视如何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无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而导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还存在盲点,那就是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本文分三个部分试就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作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