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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诈骗罪是我们时常遇到而又颇令人头疼的一种犯罪,无论在批捕环节还是公诉环节,如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手段、以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等都是难题。本文从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作用方式、财产的范围等方面出发,分析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相应的司法解决途径。
关键词诈骗 非法占有 行为手段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0-01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一、主观目的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行为人在着手行骗时必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其“非法占有”目的是在行骗后产生,则只能认定为侵占罪或其它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此,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就至关重要。而目的是纯主观性的东西,要想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需从其客观行为着手,加以认定。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事前准备行为以及事后处理行为加以考虑。事前准备行为主要应从其是否有前科、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否准备犯罪工具(如伪造身份证等)、是否调查跟踪等情况加以考虑;事后行为主要从其获取赃物后是否立即据为己有、处分、分赃等情况加以考虑。必须考虑其事后行为与获取赃物时是否有时间差,如果间隔时间过长,则不排除其有事后方产生“据为己有”目的的可能,还需要其它证据加以佐证。
二、行为手段
诈骗罪是骗取财产型犯罪,其行为手段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二者实质上都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可以是不作为:当行为人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种义务,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时,这种不作为行为也应属诈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例如某药品推销商吹嘘其药品能够包治百病、延年益寿,诱使患者购买时,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而其若欺骗他人得了某种具体疾病(如肝炎)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因其此时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三、作用方式及被害人处分财产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被骗而“自愿”处分财产。这里有三个要素:首先,被害人必需适格,即被害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幼儿、精神病患者等不是适格的被害人。其次,被害人必需被骗,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或话语信以为真,产生了错误认识。对于被害人有所怀疑或判断错误但仍处分财产的场合,仍应认定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第一,被害人处分财产必需有“自愿”的意思,如果其中掺入行为人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则可能是想象竞合而以其它犯罪论处;第二,何谓“处分财产”?众所周知,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能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是指改变该物的物理形态,使之消失或以另外的形态继续存在;法律处分是指将物上的权利加以变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转让物的所有权取得价金;二是设定他物权获得收益;三是设定担保物权融通资金。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处分应当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但不限于此,其还应包涵转移占有财产的含义。
四、财产的范围
一般认为,诈骗罪中的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物必需具有价值和管理可能性,其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但不包括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人身属性。违禁品(如毒品)、丧葬物、人体分离物以及债权凭证也都属于诈骗罪中财产的范畴。财产性利益是指能够免除自己债务或者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的利益(如借条)。
五、行为人获得财产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行为人获得财产是诈骗罪成立(既遂)的必要条件。诈骗罪中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般是指可以预期的、确定的财物损失。行为人获得财产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都是诈骗罪成立的重要標志,二者含义不尽相同,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同时出现的,但也有很多情况下行为人获得了财产,但被害人及时追回,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认定诈骗罪成立。当然如果财产的获得与其实施的欺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但看其可怜而给予其财物),则仍然属于未遂。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自己于法应得的财物,则不是诈骗,因为被骗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被骗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则有可能是未遂。此时的财产损失既包括合法财产的损失,也包括一定的不法财产的损失,合法财产的损失范围非常广泛,如前所述,包括一切合法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损失;而不法财产的损失目前则没有明确的范围,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获取财产的行为没有犯罪,则都应属之。
关键词诈骗 非法占有 行为手段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0-01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通说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一、主观目的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行为人在着手行骗时必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其“非法占有”目的是在行骗后产生,则只能认定为侵占罪或其它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此,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就至关重要。而目的是纯主观性的东西,要想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需从其客观行为着手,加以认定。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事前准备行为以及事后处理行为加以考虑。事前准备行为主要应从其是否有前科、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否准备犯罪工具(如伪造身份证等)、是否调查跟踪等情况加以考虑;事后行为主要从其获取赃物后是否立即据为己有、处分、分赃等情况加以考虑。必须考虑其事后行为与获取赃物时是否有时间差,如果间隔时间过长,则不排除其有事后方产生“据为己有”目的的可能,还需要其它证据加以佐证。
二、行为手段
诈骗罪是骗取财产型犯罪,其行为手段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二者实质上都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可以是不作为:当行为人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没有履行这种义务,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时,这种不作为行为也应属诈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例如某药品推销商吹嘘其药品能够包治百病、延年益寿,诱使患者购买时,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而其若欺骗他人得了某种具体疾病(如肝炎)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因其此时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三、作用方式及被害人处分财产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被骗而“自愿”处分财产。这里有三个要素:首先,被害人必需适格,即被害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幼儿、精神病患者等不是适格的被害人。其次,被害人必需被骗,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或话语信以为真,产生了错误认识。对于被害人有所怀疑或判断错误但仍处分财产的场合,仍应认定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第一,被害人处分财产必需有“自愿”的意思,如果其中掺入行为人的暴力、胁迫等行为,则可能是想象竞合而以其它犯罪论处;第二,何谓“处分财产”?众所周知,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能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是指改变该物的物理形态,使之消失或以另外的形态继续存在;法律处分是指将物上的权利加以变更,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转让物的所有权取得价金;二是设定他物权获得收益;三是设定担保物权融通资金。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处分应当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但不限于此,其还应包涵转移占有财产的含义。
四、财产的范围
一般认为,诈骗罪中的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物必需具有价值和管理可能性,其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但不包括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人身属性。违禁品(如毒品)、丧葬物、人体分离物以及债权凭证也都属于诈骗罪中财产的范畴。财产性利益是指能够免除自己债务或者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的利益(如借条)。
五、行为人获得财产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行为人获得财产是诈骗罪成立(既遂)的必要条件。诈骗罪中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般是指可以预期的、确定的财物损失。行为人获得财产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都是诈骗罪成立的重要標志,二者含义不尽相同,某些情况下二者是同时出现的,但也有很多情况下行为人获得了财产,但被害人及时追回,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认定诈骗罪成立。当然如果财产的获得与其实施的欺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但看其可怜而给予其财物),则仍然属于未遂。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自己于法应得的财物,则不是诈骗,因为被骗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被骗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则有可能是未遂。此时的财产损失既包括合法财产的损失,也包括一定的不法财产的损失,合法财产的损失范围非常广泛,如前所述,包括一切合法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损失;而不法财产的损失目前则没有明确的范围,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获取财产的行为没有犯罪,则都应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