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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3条对遗嘱信托仅作了原则规定,而未作具体的规定。导致遗嘱信托制度“碎片化”立法持续。中华遗嘱库通过“登记遗嘱”实践,解决了遗嘱保管与执行的“双难问题”,但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没有突破。完善遗产继承制度和遗嘱信托制度,应当从完善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以及继承制度的主体即遗嘱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出发,详细规定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和信托目的等内容,加深遗嘱信托成立、有效和遗嘱保管人、遗产执行人等相关制度设计,全面审视遗嘱继承制度和遗嘱信托制度同构,充分重视司法实践中遗嘱的保管、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