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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对1998年至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
“怎么加强反渎职侵权力度?就是要办案,通过办案来教育大家,不办案件光说没用!”1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挤”出一个小时,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采访。
对于去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效果,宋寒松显得很兴奋:“查了几个厅级干部!”
2006年7月《规定》公布实施,随后最高检对全国反渎职侵权干警进行了统一培训和学习,“有一次我两天飞了三个省去讲课。”宋寒松说。
据介绍,《规定》实施后的四个月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260件2765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约2.57亿元。
渎职侵权危害社会稳定
2007年第一个月,全国多处传来坏消息:1月10日,湖南耒阳市大市乡芦苇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4人死亡;事隔两天,山西忻州市宁武县花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13人死亡;17日,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35人被困井下,目前仅6人获救;22日,辽宁灯塔矿难7名矿工遇难——安全生产事故与政府官员渎职之间的密切关联已多次被提及。
“目前渎职侵权问题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如不及早控制,势必危害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宋寒松认为,大部分的渎职侵权犯罪在有些地方没有得到查处,反渎职侵权不在于重刑,更在于执法要严,只要有犯罪行为就查处。
“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近日说。
据悉,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1383件,发现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其中涉嫌玩忽职守555人,涉嫌滥用职权49人,涉嫌受贿等其他性质案件25人。
宋寒松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近日,高检将出台《關于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具体办法》,保障检察院依法介入,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在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相互关系、工作程序,细化有关工作制度。
“这是最高检打击官员在重大安全事故方面渎职行为的重大举措。”他说。
2006年2月,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
据分析,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有六大新趋向: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渎职侵权犯罪处于多发趋势;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涉案领域广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日渐引起社会关注;渎职侵权窝案串案及跨部门犯罪增多;一些个案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人员伤亡严重。
“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
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煤矿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12名渎职官员被送上法庭。年末,法院判决,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没有一个真去坐牢。”有专家评价说,从安全生产到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从建筑领域到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并不鲜见,但真正受到法律惩处的渎职官员却是极少数。
而一些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人士却认为,能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不易。
“中国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发现难、查办难和惩处难等困境。”宋寒松表示,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发现、查办、惩处犯罪方面仍面临着强大阻力,检察机关往往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排除这些干扰。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孙少侠认为,反渎职今后可能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检察机构依靠地方政府拨款。“在经济落后地区,检察院的办案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在经济发达地区,靠地方供养的检察院很难不顾忌政府的脸面。”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在对待渎职侵权方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问题大量存在,导致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
宋寒松认为,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使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
在最高检渎职侵权厅挂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往往有复杂的关系网,因此办案阻力大、干扰大。另外,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是案件中间的案件、事故背后的“故事”,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渎职犯罪个案案值比贪污贿赂高出十倍
1月9日,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6年末,天津、上海两直辖市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机构也相继升级。
“反渎职侵权工作主要针对握有实权的政府官员。以前出去调查,都是以检察院一个内部机构的名义,别人常会反问经过你们检察长同意了吗。现在以一个独立侦查机构的身份出去工作,明显感觉干扰少了。”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表示。
最高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超过一半的州市院、四成的基层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1978年恢复重建检察院时将保障公民权利摆在首要地位,由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而引起的,所以将其列入法纪检察工作的范围,各级检察院分别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处、科,与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合署办公。
随着贪污腐败行为增多,1988年机构改革,贪污贿赂检察部门与法纪检察部门分离,“法纪检察厅、处、科”独立出来。而“法纪检察”一词也逐渐显现出其不够科学、准确之处,不能准确反映渎职侵权检察的内在特征,容易产生歧义。
2000年7月,沿用了2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5年后,最高检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6年1至11月,全国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6283件7746人。这些案件共造成重伤745人,死亡5159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8亿元,通过办案检察机关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反渎职侵权机构更名是分不开的。”最高检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表示,在此之前,“案源少、发现难、查办难”一直被公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题。
“这一更名,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和反腐败被提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更大。”宋寒松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我们曾对1998年至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进行了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宋寒松说。
目前,高检院反渎职侵权更加关注涉及民生的领域,重点是“查办危害司法公正和非法审批土地的渎职犯罪案件”,以此带动重大责任事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环境监测等所涉渎职侵权案件查办工作。
何家弘认为,检察机关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民心工程”,只有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促进官员的廉政和勤政,才能协调各方社会利益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怎么加强反渎职侵权力度?就是要办案,通过办案来教育大家,不办案件光说没用!”1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挤”出一个小时,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采访。
对于去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效果,宋寒松显得很兴奋:“查了几个厅级干部!”

2006年7月《规定》公布实施,随后最高检对全国反渎职侵权干警进行了统一培训和学习,“有一次我两天飞了三个省去讲课。”宋寒松说。
据介绍,《规定》实施后的四个月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260件2765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约2.57亿元。
渎职侵权危害社会稳定
2007年第一个月,全国多处传来坏消息:1月10日,湖南耒阳市大市乡芦苇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4人死亡;事隔两天,山西忻州市宁武县花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局部瓦斯爆炸,13人死亡;17日,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超越铁矿发生透水事故,35人被困井下,目前仅6人获救;22日,辽宁灯塔矿难7名矿工遇难——安全生产事故与政府官员渎职之间的密切关联已多次被提及。
“目前渎职侵权问题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如不及早控制,势必危害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宋寒松认为,大部分的渎职侵权犯罪在有些地方没有得到查处,反渎职侵权不在于重刑,更在于执法要严,只要有犯罪行为就查处。
“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近日说。
据悉,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1383件,发现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其中涉嫌玩忽职守555人,涉嫌滥用职权49人,涉嫌受贿等其他性质案件25人。
宋寒松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近日,高检将出台《關于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具体办法》,保障检察院依法介入,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在查办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相互关系、工作程序,细化有关工作制度。
“这是最高检打击官员在重大安全事故方面渎职行为的重大举措。”他说。
2006年2月,高检院与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处成为制度。
据分析,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有六大新趋向: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渎职侵权犯罪处于多发趋势;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涉案领域广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日渐引起社会关注;渎职侵权窝案串案及跨部门犯罪增多;一些个案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人员伤亡严重。
“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
2006年5月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煤矿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12名渎职官员被送上法庭。年末,法院判决,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没有一个真去坐牢。”有专家评价说,从安全生产到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从建筑领域到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并不鲜见,但真正受到法律惩处的渎职官员却是极少数。
而一些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人士却认为,能取得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不易。
“中国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着发现难、查办难和惩处难等困境。”宋寒松表示,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发现、查办、惩处犯罪方面仍面临着强大阻力,检察机关往往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排除这些干扰。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孙少侠认为,反渎职今后可能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检察机构依靠地方政府拨款。“在经济落后地区,检察院的办案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在经济发达地区,靠地方供养的检察院很难不顾忌政府的脸面。”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在对待渎职侵权方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问题大量存在,导致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
宋寒松认为,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使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
在最高检渎职侵权厅挂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往往有复杂的关系网,因此办案阻力大、干扰大。另外,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是案件中间的案件、事故背后的“故事”,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渎职犯罪个案案值比贪污贿赂高出十倍
1月9日,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6年末,天津、上海两直辖市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机构也相继升级。
“反渎职侵权工作主要针对握有实权的政府官员。以前出去调查,都是以检察院一个内部机构的名义,别人常会反问经过你们检察长同意了吗。现在以一个独立侦查机构的身份出去工作,明显感觉干扰少了。”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表示。
最高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级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有超过一半的州市院、四成的基层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
1978年恢复重建检察院时将保障公民权利摆在首要地位,由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而引起的,所以将其列入法纪检察工作的范围,各级检察院分别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处、科,与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合署办公。
随着贪污腐败行为增多,1988年机构改革,贪污贿赂检察部门与法纪检察部门分离,“法纪检察厅、处、科”独立出来。而“法纪检察”一词也逐渐显现出其不够科学、准确之处,不能准确反映渎职侵权检察的内在特征,容易产生歧义。
2000年7月,沿用了2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5年后,最高检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2006年1至11月,全国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6283件7746人。这些案件共造成重伤745人,死亡5159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8亿元,通过办案检察机关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反渎职侵权机构更名是分不开的。”最高检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表示,在此之前,“案源少、发现难、查办难”一直被公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题。
“这一更名,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和反腐败被提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危害更大。”宋寒松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我们曾对1998年至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进行了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案值是285万元。这里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宋寒松说。
目前,高检院反渎职侵权更加关注涉及民生的领域,重点是“查办危害司法公正和非法审批土地的渎职犯罪案件”,以此带动重大责任事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环境监测等所涉渎职侵权案件查办工作。
何家弘认为,检察机关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民心工程”,只有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促进官员的廉政和勤政,才能协调各方社会利益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